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本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例可获得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本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所应承担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自觉维护学校稳定、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经学院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到者,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学籍,退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各种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持二甲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可随下一年度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缴足各项应交费用后,持交费凭证和本人学生证到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九级记分制:优+、优、良+、良、中+、中、及格+、及格、不及格)记分。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采用等级制。
考试课程成绩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完成各教学环节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课程结束必须经考核获60分或“及格”以上成绩,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年或学年以上的课程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一般从第三学期开始,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选修课程。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学分绩点和平均学绩制。
第十五条确有能力自学某门课程的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办理课程免听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修读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特殊情况,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免修获得学分。
确因身体原因(病、残)不能上公共体育课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疾病证明,校医院复查核实,体教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转入保健班学习。
残疾学生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免参加军训,按规定给予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所有修读后而未获学分的课程,一律按未修读过的课程同等对待。因故不参加考核,学分绩点取0,并参加平均学绩计算。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学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可以缓考。所有缓考都编入下一轮同科目考核。缓考合格后所取得的学分和绩点数,与正常考核取得的学分和绩点数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考试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录,不记学分,学分绩点取0,并参加平均学绩计算。学籍档案注明“作弊”字样。并按《贵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三节主辅修、双学位
第二十条学生在修读第一专业(主修专业,即新生录取专业)的同时,根据学校所设置的专业计划可以在本学院或跨学院按“辅修专业计划”选修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并按辅修专业规定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修读第一专业(新生录取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者,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在本学院或跨学院选修第二专业课程。
第二十二条在本学院或跨学院选修第二专业课程的学生,凡修满第二专业各类课程要求的学分数和该专业要求的毕业总学分数,在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时,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学生主辅修的上课时间冲突时,允许学生申请对冲突的课程办理免听手续。
第二十四条第二专业与第一专业中完全相同的课程,经第二专业所属学院负责人及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其学分用第一专业中该课程学分替代。
第二十五条“辅修专业”、“双学位”的成绩登录及学籍管理按照《贵州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节选课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选课的自主权。选课在教学资源合理调配安排的前提下,学生可根据教学资源配置状况选课。学生选课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导师的指导下按学期进行。
第二十七条对于公共必修课,必须按教学计划修读所有课程并取得学分。缺少其中任何一门课程的学分都不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对于没有按教学计划修读完课程的不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生选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专业推荐,经转入专业考核同意,转入该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内的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达到《贵州大学普通本科优秀学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规定的转专业条件者;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后,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六)学校另有规定者。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还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下一批次录取转入上一批录取专业、院校者;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六)应予退学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在双学期(二、四学期)向所在学院申请,学校按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在每学年开学后2周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后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节休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学校医院同意,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上课时间的1/3及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上课时间1/3及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已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学校应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休学手续及休学学生的有关权益: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同意,因病休学者须附上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离校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奖学金、贷学金等停发。学校只负保留学籍义务。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往返路费自理,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九条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的一个月,应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的复学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了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三)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一)本人坚决申请退学,经说服劝阻无效者;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或取消复学资格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患有其它不能正常上课、不适合集体生活的疾病,短期内难以治愈者;
(六)因伤残不能在校坚持学习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十)报考其它学校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按本条规定处理学生,对学生只是一种学籍处理而不是一种违纪处分。
第四十二条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学院填写“学生学籍处理联单”(附有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校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或由校长办公会委托的分管副校长审批。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退学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批准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限期离校事宜。
第四十五条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办理。
第七节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七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八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按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要求的各类课程的学分数和总学分数,即可取得毕业资格,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取得毕业资格的年度计算。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习成绩优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最低学分的学生提前毕业,但学习年限不得少于标准学制的1年;也允许学生根据自身条件酌情安排学习进度,延长学习年限而推迟毕业,但在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标准学制的2年。
第五十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修满本专业要求的学分者,可核发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离校后2年内仍可申请按规定继续选课学习,并履行缴纳学费的义务,待修满本专业毕业规定的各类学分后,再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毕业时间按取得毕业资格的年度计算。逾期仍达不到毕业条件或不办理有关手续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五十一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并取得若干学分,中途退学者,颁发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不发给学历证明或成绩表。
第五十二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条件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四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登报声明遗失或损坏作废后,可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纪律与考勤
第五十五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而缺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五十六条学生一经选定课程,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和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舞弊。学生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免修、免听的课程可不参加该课程考勤。
第五十七条对于旷课的学生,学院领导以及班主任、任课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需处理时应及时做出处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五十八条凡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至29课时者,给以警告处分;旷课30至39课时者给以严重警告处分;旷课40至49课时者给以记过处分;旷课50课时以上者给以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学时以上者,折合为两周未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参照第四十一条第(八)款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九条学生请假一天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班主任同意;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填写请假单,由学院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负责人批准并须报校教务处、学生处备案。请假审批手续由学院存查。
学生外出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因故须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批准。未经请假(或准假)而缺席者,每天以旷课6学时计算。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急病等原因不能及时请假的,事后应补假。
第六十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如假满仍不能回校学习,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一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九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一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十三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查,报学校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五条学生犯有第七十四条所列的错误,经教育后能深刻认识错误,并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后5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后15日内向申诉人做出复查结论。若学生对学校的复查结论不服,可继续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十八条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参照执行。
第八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由校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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