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尊重学生志向、爱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因材施教,激发学生潜力,促进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合肥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宏观调控转专业人数,对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将适当控制专业人数。
第三条转专业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生转专业应公平、公正,公开、择优进行。
(二)自愿申请原则。转专业申请须由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自愿提出。
(三)稳定性原则。学生一般应在招生录取专业就读;在校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
(四)科类相同原则。转专业原则上限在高考招生相同大类、批次中实施。
第二章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学生转专业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正式获得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籍,且就读满一学期的一年级学生;
(二)第一学期教学计划内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且平均学分绩点≥1.5(或65分);
(三)学生对申请转入专业确有一定志向、特长,且具备专业潜质;
(四)身体条件符合申请转入专业普通高考招生体检标准。
第五条有下情形之一的,但尚能在本校相关专业学习的,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因疾病等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经三甲医院证明,身体条件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或达不到相应专业资质认证要求的;
(二)因招生等政策变化,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等学生原就读专业调整的;
(三)其它经学校认定应当转专业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第一学期教学计划内课程考核成绩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或平均学分绩点<1.5;
(三)高考招生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等上级主管部门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按照学校规定应作退学处理者。
第三章转专业程序
第七条拟定转专业计划。教务处根据当年新生报到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学校教学资源状况,会同各院系拟定各专业转入计划,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公布转专业工作方案。教务处根据学校审批计划,于第一学期期末考核前制定、公布转专业工作方案。
第九条学生书面申请。学生填写合肥师范学院《转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至申请转出专业所属院系。
第十条资格审查。转出专业院系汇总《申请表》,在当学期期末考核结束后,审查学生成绩、学期表现等条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于第二学期初复查申请人资格。
第十一条组织考核。教务处会同院系组织转专业考核:
(一)具备转专业资格人数不超过专业接收人数的,一般不组织笔试;
(二)具备转专业资格人数超过专业接收人数的,原则上应组织专业素质相关的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公示。教务处根据考核结果,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教务处根据审批结果,开具《转专业通知单》。学生凭《转专业通知单》,在3天内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并到转入院系报到,按拟转入专业有关要求进行选课。
学生逾期未报到的,或在报到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经查实学生申请转专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四章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转入学生原则上应插班就读。各院系及时安排学生班级并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转入学生编班审查结果,及时发文并在学籍管理平台上处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信息。
第十五条学生应修满转专业前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转入新专业后执行新专业的培养方案。拟转出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第一学期的学习及考核;若出现考试作弊、违纪、旷考和考试不及格等情况,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转入院系应有专人及时做好转入学生课程修读指导等工作。
第十六条转专业学生学费应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学生教材费应足额预交,毕(结)业离校时据实结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转专业学生转入前已领教材学校不予退还;当学期教材自行调剂;对缺口较大专业教材,院系可以集体征订。
第十八条财务处、学生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普高新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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