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自身发展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中医药大学是一所以中医药学为主干学科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唯一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的高等中医药院校,也是“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院校,直属教育部管理,由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北京市共建。学校分有东西两个校区,西校区(校本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东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6号。 第三条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阳光工程、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等日常招生工作,并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和广大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三章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五条学校招生计划、专业计划、来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学校参考各省市近三年的生源及就业情况等安排招生专业计划,以当年上报教育部专业计划为准。其中:5%用于自主选拔录取;2%用于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自主选拔录取;6%用于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1%用于高水平运动员(含保送);4%用于少数民族预科生(含新疆协作班)和内地班(新疆、西藏);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线上生源不平衡的预留计划。 第七条本科招生专业为中医学、中药学、针灸推拿学、中药制药、药学、公共事业(卫生事业)管理、工商管理(药事管理)、英语(医学)、法学(医药卫生)、护理学(对外交流方向)、护理学;高职(专科)招生专业为护理、中药(中药实用技术实验班),高职(专科)均为走读。 第八条学校本科招生类别有普通高考、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贫困专项、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高中班等。招生工作均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详细情况以学校招生指南为准。 第九条为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学校将从部分优秀一批本科学生中实施转专业的政策,新生入学后可依照《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进行申请与参加考核等。第四章录取规则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招办录取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条学校按各省市级招生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电子档案,调阅比例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原则上以生源省份学校相应计划数的105%左右调档(或根据生源情况,学校与各省(市)级招办商定具体调档比例)。 第十一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北京中医药大学的学生。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先报学生。 第十二条学校对已调档的学生,采用分数和所填报专业志愿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学生专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3,3,1,1分依次递减(以高考满分750分为基准)。同等条件下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投档成绩低而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对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省(市),学校按学生分数和等级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对享受各种加分政策的学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在实考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各种政策加分的学生。自主选拔录取相关的考生,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及《北京中医药大学面向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根据学校的专业培养需要,中医学(五年制除外)、管理类、英语(医学)、护理学(对外交流方向)等专业均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报考英语(医学)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省级招生机构统一组织英语口语加试并成绩合格。 护理学(对外交流方向)、护理学、护理(高职专科)专业男女生不限。 第十五条当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学校建议残疾学生、传染性疾病者慎报,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其他体检条件均按教育部有关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和学生所学专业学制年限收取学费,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中医学、中药学、中药制药、药学、针灸推拿学、英语(医学)、护理学(对外交流方向)专业为5800元/年,其中中医学专业长学制前五年按照中医学本科生标准收取学费,从第六年起按照国家当年研究生相关收费政策执行;管理类、护理学、法学(医药卫生)专业为5000元/年;高职专科为7000元/年。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在北京中医药大学西校区学习的专业有: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公共事业(卫生事业)管理、工商管理(药事管理)、英语(医学)、法学(医药卫生);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校区学习的专业有:中药学、中药制药、药学、护理学(对外交流方向)、护理学、护理(高职专科,走读)、中药(中药实用技术实验班,高职专科,走读)。 第十九条新生按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指南》要求到校报到。 第二十条学校设有奖贷助学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帮助和指导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和争取社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学校将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学生入学后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若发现学生个人信息与录取时所提供的高考电子档案不符(包含个人基本信息、既往病史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经学校查实属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以上未尽事宜以当年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属北京中医药大学。 第二十四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010-64286231(兼传真) 语音咨询:010-64286211、64286297 招生网址:http://www.bucm.edu.cn/zhao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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