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新生开学报到时间和入学考试军训转专业手册指南尚未公布!故而考生参考2017年详情如下:
2017年华北电力大学新生报到时间在9月2日,各位华北电力大学的新生请准时前往大学指定地点报到。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请电话联系所在学院说明情况。
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实施办法
为落实大类专业 招生和培养模式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本科生转专业(指跨类转至其他类的具体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指从大类分流至具体专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工作的实施办法、学分绩排名、接收名额和最终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发布,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二条 院(系)应通过新生入学教育、专业导论课、专题讲座等形式,让学生充分了解学科、专业的发展前景,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为学生选择专业提供充分的指导。
第三条 学生在对学科、专业了解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兴趣、学业和职业发展规划,根据自己的学习成绩和高考成绩等实际情况理性选择专业。
第四条 大类招生的学生原则上在第一学年结束后进行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
第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大学一年级结束时,对于品德优良、成绩突出,第一学年累计平均学分绩在80分及以上、且大类专业排名在前15%以内的优秀本科生,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分绩排名在大类专业前3%(含)以内者,可以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2)学分绩排名在大类专业3%(不含)~15%(含)者,可以在本院(系)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2、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继续学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3、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须提供论文、学术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4、休学创业(休学创业者须提供相关创业证明和材料,并经拟转入院(系)考核、认定),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对于以上第2、3、4条申请转专业的,高考成绩要高于拟转入专业(类)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最低分。
5、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6、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学校的办学资源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有条件地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六条 学分绩排名在大类专业15%以后者,可以根据志愿在大类专业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七条 各专业应结合社会需求、学科发展需要、专业布局、教学资源等因素确定所接收学生的基础人数,同时要分别说明拟接收转专业人数和拟接收专业分流人数。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1、按照外语类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转至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
2、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不得转至非艺术类专业,同时艺术类专业不接收其他专业学生的转入;
3、按照国防生、企业定向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4、招生时特别限制或有其他特别规定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5、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工作一般在第三学期补考后进行,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十条 各院(系)向教务处申报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的人数、学分绩排名、限制条件等信息,经批准后予以公布,并召开宣讲会解读政策,指导学生分别填报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的志愿。
第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学分绩排名确定转专业学生资格并公布。
第十二条 各院(系)成立5-7人专家考核组,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对具备资格的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面向全校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学生专业予以确认。
对于因兴趣和专长、休学创业原因而申请转专业的,通过答辩、笔试、面试等方式对学生提供的兴趣专长材料、休学创业材料进行考核,确定该生是否具备转入专业的学习基础,填写考核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分流志愿、学分绩排名确定学生的分流专业。专业分流结束后,教务处对大类专业分流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确定相关学生专业并进行学籍信息报送。
第十四条 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后总人数少于10人的专业一般当年停开。因专业停开涉及到的转专业学生由接收院(系)与学生协商解决,涉及到大类专业分流的学生,由院(系)结合学生成绩和学生志愿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五条 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工作结束后,教务处调整学生的学籍信息,学生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到调整后的院(系)进行注册。
第三章 其他
第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学分是否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由转入院(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认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级开始施行,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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