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在渝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落实并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精心组织,积极稳步实施各项改革
按照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人才、促进社会公平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教育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评价内容和方式。加快推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出台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高职单招和对口招生规模,继续推进高职对口招生专业技能全市统一考试。积极做好使用全国卷的培训、辅导及准备工作,确保考生适应全国命题要求,确保高考平稳过渡。扎实抓好提高高考录取报到率工作,力争我市重庆籍考生报到录取率达到80%以上。继续扩大实施教育部确定的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自主招生高校农村单独招生专项计划和我市确定的市属本科高校一本批次面向农村学生的招生计划,增加农村和贫困地区考生升入重点大学的人数。继续实施全科教师、全科医生订单定向培养计划。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完善和规范特殊类型招生。落实和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升学政策,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严肃查处利用随迁子女政策,通过非正常户口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未经市教委审批,严禁中等职业学校擅自开展高中起点一年制、弹性学制、学分制等招生并注册学籍。
二、强化责任,确保各项考试安全有序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认真细致地做好报名、命题、考试、评卷、志愿填报和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高校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确保试题试卷、考试实施和信息数据的安全。加强高考环境综合整治,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标准化考点日常维护和改造,落实《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提升考试实时监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考试队伍建设,严格涉考工作人员安全保密培训,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全面进行风险点排查,重点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替考和有组织的团伙舞弊行为。加强考试诚信档案建设,客观记录违规人员相关信息和行为,依申请接受招生学校、用人单位等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严禁泄露或篡改工作中需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严禁以信息发布或传递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三、坚持公开,深入实施阳光招生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中学,要各尽其责,相互配合,认真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逐项对照、严格落实教育部规定的“二十六个不得”,加强考试招生规范管理。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严格实行多级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安排专人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逐一进行核查处理,确保公示、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各高校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程序,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增强信息公开实效。
四、以人为本,优化招生宣传服务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深入细致地做好高考招生改革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加强作风建设和职能转变,主动服务,加强报名、考试、志愿填报和录取期间对考生的咨询、指导。要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防止招生诈骗等有害信息传播。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宣传工作,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法律条款内容,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做好高考成绩只提供给考生本人,以及随迁子女就地高考、肢体残疾、患有疾病、家庭经济困难考生群体的服务和录取等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访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受理、妥善处置,做到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
五、严肃纪律,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依法治考,从严治招,切实加强对高考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牢固树立依法依规、廉洁自律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开、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严格执行高校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案件。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参与违规招生的中学、高校,取消相关项目招生或推荐资格;对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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