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今年,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高校不得限制统考外语语种。
解读:关于男女生录取比例和统考外语语种,今年我省对这两类内容的限定和限制给予了说明。而去年的细则并未详细提及这些内容。
关于残疾考生,去年的提法是: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考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要将其妥善安排在合适的专业学习,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而今年的提法更加直截了当,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考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项全国性加分和2项地方性加分取消
新政:今年高考加分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变化较大。我省今年明确取消了“体育特长生”等5项全国性加分项目和“福建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2项地方性加分项目。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照顾政策的,在录取时,只能享受其中加分最多的一项照顾政策,即考生最多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
解读: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品德有突出事迹者5项全国性加分项目;取消“福建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填报省内高校部分农林类专业考生投档时加10分”2项地方性加分项目。
同时,保留烈士子女,山区、海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等5项全国性加分项目;保留“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设区市及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2项地方性加分项目,加分分值调整为5分,并将在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上述2项地方性加分项目。
严格界定考生信息公示内容
新政: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和考生信息,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和考生信息等。
考生公示信息应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凡是未经公示的考生,将不具备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录取资格,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使用。
解读:去年高招《细则》并未对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的公示信息进行严格界定,而今年我省对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信息公示内容进行了严格界定。
“高校农村专项计划”与自主招生同步
新政:今年,省属本科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简称“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招生继续进行,安排在文史、理工类提前批之后、本一批之前进行。与此同时,今年我省新增了“高校农村专项计划”。
解读:“高校农村专项计划”是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承担,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
该项计划录取如何安排?去年,我省只有“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在“地方农村专项计划”的基础之上,我省今年新增了“高校农村专项计划”,并且明确了“高校农村专项计划”招生原则上与高校自主招生同时进行。
学校、教师不得代替考生报志愿
新政:《细则》还细化了10多项明令禁止的行为: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及录取分数线和通知书查询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自主招生计划不得占用试点高校已公布的分省招生计划;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解读:与去年不同的是,今年我省专门提出了10多个“不得”,特别是高校与考生签预录协议、承诺新生录取高额奖学金等将被严禁。
《细则》特别强调,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有关负责人提醒,院校、教师、考生千万别碰这些“高压线”,以免让考生与自己心仪的院校“失之交臂”。
考生提出异议应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新政:今年招生管理部门及高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的职责将更加完善,根据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招生管理部门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高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解读: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程序该如何走?如何操作才算规范?今年,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此外,考生或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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