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报校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二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持相关证件和“大中专学校学生收费专用票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没有正当理由二周内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卡。课程考试不合格成绩可以先行记入,经补考合格后,成绩按60分记入学籍卡;重新学习课程所获得的成绩以历次修课的最高分记入学籍卡。学生毕业时,由学院打印学籍卡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归入校综合档案室。学生如对课程成绩评分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并填写《学生查阅成绩审批表》,经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同意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签署意见转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组织相关人员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第六条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实际,分别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网考、口试、论文、作品设计、调研报告、操作考试以及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笔试与网试相结合等方式。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系(教研室)主任审核或教学团队负责人,分管院长批准。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其它形式考试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个别课程确有特殊情况要增加笔试时间的,应经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但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小时。
第七条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而成,应适当加大平时成绩在课程考核中总成绩的比重,具体比例由系(教研组)或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所有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分。
平时成绩应该包括课堂出勤、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测验、作业、期中考试、调研报告、实验等,由教师根据各门课程特点提出考试方案。补考成绩由补考卷面成绩与该生当学期课程考核的平时成绩按照原规定的比例折合而成。
第八条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身体有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公共体育教学部同意,可通过体育保健班学习获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修读计算机一级、二级课程成绩依据全省计算机相应等级的考试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比例由系(教研组)或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如综合评定不及格,则该门课程成绩为不及格,学校不组织补考,学生可通过重新学习后参加全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或直接报名参加全省计算机等级的方式补修学分,课程成绩以重修所获得的成绩计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学生所修的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初学校安排的补考;最后一个学期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含实践),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工作由各学院自行安排。补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者,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二)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不作成绩记载,不安排补考,可在后续学期选择重新修读或改选其它规定的课程;
(三)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一律参加重修。
第十一条学生绩点制成绩记载采用5级制,“百分制”与“绩点制”换算方法如下:
(一)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成绩绩点=课程成绩/10-5(注:绩点以0.1为最小单位,当绩点小于1时作0对待)。
(二)课程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转换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学分数,得出该课程学分绩点。
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三)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除申请免修、免听的学生外,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任课教师都应对学生实行考勤,学生有事、有病应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事假3天、病假7天以内的由分管辅导员审批;事假4天、病假8天及以上的由辅导员审核,并报学院领导审批。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处理)。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束考核。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课程结束考试的,应当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结束考试,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与补考的学生一同参加考试。缓考不及格者,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不再安排补考。在考试开考后提出缓考申请者,按旷考论处。补考及重修课程不能申请缓考。
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旷考者、考试违纪或作弊者,不予补考,一律参加重修。
第三节课程选修、免修、免听和重修
第十四条课程选修
(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分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必修和选修的课程安排以学校印制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为准。
1.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如:公共课、科类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实践环节(基础实践、专业实践)等。
2.选修课:分为学科(专业)选修课和个性发展课,是指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需要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可根据学科要求及本人的兴趣选读。
(二)学生应按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和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的课程顺序进行选课,选课时要先保证必修课。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学生可根据本人学习能力,可多修、少修或缓修,一般一学期修读学分不宜超过30学分。
(三)学科(专业)选修课是各学院为进一步扩充和强化学生专业相关知识和技能而开设的课程,包括体现学校学科(专业)优势与特色的专业课程、学科前沿课程、跨学科综合性课程和交叉学科课程等。各学院为本专业学生开设的课程,但也可接受外专业学生选修。
(四)个性发展课是为引导学生完善自身素质,拓宽学生知识面而开设的课程。包括全校公共选修课(含学校举办的金山讲坛系列讲座等)和其它专业的学科(专业)选修课中选择而形成的一组选修课程。个性发展课由教务处每学期公布下一学期拟开设的课程,学生按学校规定进行选课,经教务处审核后通知学生,
学生在接到通知一周内如确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退选或改选,
逾期不予办理。
(五)本科学生应当修完各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学分的个性发展课,并完成所有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记入成绩档案。
(六)修读辅修专业所取得的学分是主修专业不需修读的课程学分时,可作为主修专业相同类别的个性发展课学分。
(七)转专业的学生,其在原专业已取得的课程学分是转入专业不需要修读的课程学分时,可作为相同类别的个性发展课学分。
(八)自考本科第二学历全省统一考试的核心课程所取得的学分是主修专业不需修读的课程学分时,可作为主修专业相同类别的个性发展课学分。
第十五条课程免修
(一)凡学习成绩优秀,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可以对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提出免修申请。但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实验、实习、课程论文(设计)、军事训练(含军事理论课)和专业劳动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二)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填写《课程免修考试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在开课学期第一周安排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免修考试卷面成绩记载,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可获准免修并给予学分;考试成绩未达60分或旷考者不予免修,该门课程进入期末补考环节。
如免修课程有实验或其它实践环节的应补做,合格后方能获得该
门课程学分。
(三)在校期间CET4成绩达425分以上(含425分)及雅思考试6分及以上的非英语专业学生,可申请《大学英语》后续课程免修,成绩按“CET4分数*0.165”换算(不保留小数),最高为100分。雅思6分、6.5分、7分的分别以80分、85分、90分计入以申请时间为准的后续《大学英语》课程成绩。
(四)在本校学习期间提前通过国家或全省计算机统一考试,且考试语种为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课程的,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后,可申请免修,成绩按相应统一考试所取得的成绩记载。
(五)因休学、参军、转学、转专业、编入下一年级、赴国内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等学籍异动学生已修的课程经审批确认后可被互认的课程和其它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免修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六)具有学籍的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其课程免修分别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课程免听
(一)凡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获准参加辅修专业时,因课程安排冲突而无法全部听课的,可以申请免听辅修专业部分学时,申请免听学时原则上不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
(二)参加课程补修、重修的学生,因课程冲突不能参加重
修课程听课,可申请部分免听,申请免听学时原则上不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
(三)课程免听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后,在开课前一周报所在学院或辅修专业的开办学院批准。
(四)获准免听的学生应完成课程教学计划安排的作业和其他实践环节,并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管理与其它课程相同。
第十七条课程重修
(一)重修范围
1.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实践环节(含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3.实验课程缺做实验或课程作业缺交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4.课程缺课的学时累计达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5.考试旷考、违纪、作弊者;
6.缓考不及格者;
7.学生课程考试及格,但期望取得更好成绩者。
(二)重修方式根据课程重修人数和开课情况来确定,分为组班重修、跟班重修和导读重修,重修课程不再安排补考。
(三)对于因挂科门数太多,确实无法跟原班上课,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编入下一年级重修;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能修读原班课程,原已修并经考试合格的课程,可不需再修。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四)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者。
第十九条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者;
(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学生,含定向生、小语种、体育类等专业学生;
(四)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单独招生等);
(五)创新班学生、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六)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者或非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者;
(七)应作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二十条转专业工作附则
(一)转专业申请工作,只可在学生一年级第二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申请,其他时间不再受理转专业申请。
(二)录取时生源地招生批次为本科二批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生源地本科一批专业。录取到安溪茶学院的学生只在安溪茶学院院内专业互转。
(三)录取时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只在合作办学项目内互转。
(四)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优先选择专业;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退役、参与创新创业学生的不受转专业指标与申请年级限制。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因辨色力受限专业调整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后,因辨色力受限无法在录取专业学习的学生,应调整到无辨色力限制的专业学习。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尽量转入相近专业;
(二)拟转入专业应在该生生源地招生专业的范畴内;
(三)高考成绩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该生生源地的录取最低分;
(四)高考文史类与理工类招生专业不得互转;
(五)若学生希望继续留在原录取专业学习,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该生的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对于经审核认定可留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应安排学生在不受辨色力限制的专业方向学习;
(六)若学生在其生源地招生专业的范畴内没有可调整专业等特殊情况,在学生申请,学院审批,教务处审核通过的基础上妥善处理;
(七)辨色力受限的预科转正学生,在其预科转正填报专业范畴内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且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进行修习。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所缺的课程应予补修。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休学
(一)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的,可以休学。需中断学业达7周及以上的,必须休学;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与学制之和不得超过弹性学制所规定年限。参军入伍服役期间不计入累计休学年限。
(三)在校生休学创业的弹性修业年限在原有学制基础上可延长2至5年。学生应根据创业需要提交相关材料与学校协商确定休学年限后,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四)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第一周内填写《复学申请书》,持有关证件,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有关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具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申请复学时,如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超过一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其学籍。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弹性学制年限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的,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核,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由所在学院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寄往学生指认的通讯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同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照《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毕业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所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四年制本科年限为3-6年,五年制本科年限为4-7年,二年制专升本年限为2-3年,三年制专科年限为3-5年),德、智、体合格,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学生根据《福建农林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二)在校生休学创业的弹性修业年限在原有学制基础上可延长2至5年。
(三)学生提前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结业
(一)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及有关教学环节,未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二)学生在专业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有关教学环节,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在弹性学制内提出课程重修申请,课程重修成绩合格并获得的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证书。换发证书的毕业时间和授予学位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肄业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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