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院审查批准可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经转入系专业考核确认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院认为学生学习原专业有某种特殊困难,若不转专业或转学可能无法继续学习的;
3.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院校适当专业学习的;
4.复学的学生,由于该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可转入其他相近专业;
5.因其它因素在本专业无法学习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3.由非师范专业转入师范专业;
4.跨科类转专业;
5.应予退学;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由招生时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应予退学;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申请转专业,经所在系推荐,拟转入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2.学生申请转学时应提交如下材料: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招生录简表一份;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因病转学时,应提供医院诊断书;学生在校期间的成绩单。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与拟转入学校联系,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同意后向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联系,抄送拟转入学校。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给拟转入学校复函,同时抄送转出省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以上四种函件齐全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必须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办理,其余时间不受理。
5.外校转入我院学生,转入前必须接受我校对其思想、学业和健康审查,不合格者不予接受。
6.凡经同意转专业、转学的学生,由转入系或学院根据该生学业成绩考核情况,编入相同的年级、班级学习,学生本人不得要求转入某一年级或班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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