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学院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在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况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有兴趣,且确有专长,具有转入专业相关的基础和培养潜质,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情况,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四)复学后,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对转专业是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二)作弊、学业预警或退学警告者;
(三)在校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四)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之间不能互转;跨学科门类申请转专业,转入系考核认为不具备修读相应专业条件的,不批准转专业;(五)不符合国家关于转专业、转学规定者;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转专业
1.以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2.以就业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3.以专长(特长)申请专业的,须提供专长(特长)的证明材料。
4.对于跨学科门类转入含有设计、制图等课程的专业,须降级。
5.普通文科类考生申请转入工科相关专业,需加试2门工科基础课程,考生成绩必须及格。
(二)转学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本人申请,转出院校推荐,经转入院校审核同意,由转出院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学;
2.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申请转入学院的本省其他院校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三)为利于学生学习,学院每学期办理一次转专业手续。系和教务处分别在每学期的第16周受理校内学生转专业申请,学期结束前或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院发文公布结果;跨校转学必须在每年的4月中旬至10月中旬之前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公示等程序,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余时间学院不受理转专业、转学申请。
第三十九条学生申请转学,按《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的通知》(粤教高[2005]197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问题的补充通知》(粤教高函[2010]64号)和《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院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省高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院,必须经转出院校同意,我院严格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我院学生要求转到本省其他同类院校学习,由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审查同意,送教务处审核,呈院长批准,并进行公示等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获批后学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三)外省学生要求转入我院学习,须由转出院校将学生的转学材料寄给我院教务处,经严格审核,报院长审批同意后,进行公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四)办理校际间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要有医生证明),省级新生录取审批表,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单,近期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学院的审批意见,省教育部门的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