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新生开学报到时间和入学考试军训转专业手册指南尚未公布!故而考生参考2017年详情如下: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指定时间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招生就业处请假(0771?3191599),请假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报到地点: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工业区明阳大道15号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
为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校教育公平环境,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上级部门有关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转专业的所有工作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所有参与转专业工作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转入专业的要求,由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择优录取。
第三条 为维护教学秩序的稳定,各专业转出或转入人数控制在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以内。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五条 艺体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非艺体类专业,但可在同类专业内互转。
第六条 参军入伍退役学生申请转专业者,按照上级部门最新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创新创业方面确有专长且表现优异的学生,优先支持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二、转专业的条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排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30%以内;
2.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3.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4.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5.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转专业更有利于创新创业实践者;
6.经二级学院考核后获准进入因学校教学改革所需而设立的实验班者。
7.学校认为需要转专业而学生同意转专业者;
8.对所申请转入的专业确有发展潜力和志向、并证实在转入专业学习毕业后确能解决就业问题者;
9.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在不违反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转入本校适当专业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三年级及以上年级者;
3.正在休学或应作为退学处理者;
4.作为我校与国外学校合作办学,以及我校与国内其它学校、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而单独招生的特殊录取类型被录取者;
5.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普高专升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中职推荐免费学生等特殊录取类型被录取者;
6.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国防生、定向生等类型学生;
7.招生时作为提前批次录取的学前教育专业学生;
8.在我校已有过转专业经历者;
9.其它学校学生转入我校者;
10.无正当理由者。
三、转专业的办理程序及时间安排
第十条 全校性集中办理的转专业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具体时间及程序为:
1.每学年第二学期第5周前,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可接收转入学生的专业、学生数以及转专业考核方案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向全校公布。
2.每学年第二学期第7周前,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根据学校当年转专业工作通知精神,填写《广西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审批表》后(每名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连同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学院。转专业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广西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审批表》;
(2)申请转出的专业学习期间各学期课程成绩表;
(3)符合本规定第八条中第2、3、4、5、6、8款条件之一的,申请时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应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等材料;因患病原因转专业者,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确有特殊原因转专业者,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因创新创业活动转专业者,应提供批准参加创新创业活动文件、创新创业成果或专业证明等材料;以转入专业有发展潜力和志向,并有利于就业而转专业者,应提供足以说明其潜力或就业意向的材料。
3.每学年第二学期第9周前,各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分类汇总后,将申请材料交转入学院审核。
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转入学院要进行考核。转入学院应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成立至少3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考核小组,制定并公布考核规则,对考核内容、方式、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负责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形成是否接收的具体意见。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3、4、5、6、7、9款情况的不必考核。
4.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2周前,转入学院将审核结果及上述转专业材料报教务处。
5.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4周前,教务处完成对转专业学生的有关复核工作,并将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名单进行校内公示(为期五天)。对公示无异议者,由教务处报学校审批。学校批准后,将由学校颁发正式文件公布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转专业处理。
6.每学年第二学期放暑假前,教务处向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发出办理转专业手续的通知书。
第十一条 对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以及休学或保留学籍复学时无原专业等特殊情况而转专业者,提出转专业申请的时间及学校各部门办理其转专业事务的时间不受上述第十条所规定的转专业工作时间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办理。
四、转专业后的学籍处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根据转专业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并在下学期开学时到转入专业学习。二级学院应根据学校相关管理文件规定,做好转入学生的档案交接、学分认定及转换和课程修读指导等工作。
第十三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当学期所修读课程的期末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转专业前修读的课程,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且学时数不少于转入专业学时数的,成绩和学分仍然有效;其他已修课程学分,在满足公共选修课板块学分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十五条 跨学科门类转专业或转专业时所得必修课学分未达到转入专业同期应得必修课学分60%的,原则上安排到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前的学习时间,计入总学习年限。学生累计在校实际学习年限不能超过6学年(因创新创业及保留学籍复学后而转专业者除外)。
五、其它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相关费用,按转入专业标准处理。
第十八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生的转专业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广西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暂行规定》(桂师院教字〔2015〕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我校其他文件中有关转专业工作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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