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本科学生学习确有困难者,可视情况,由本人申请,转入专科学习;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留级、降级除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每年开学初办理。
(二)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包括由本科转入专科学习,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经转出和转入系(部)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本科学生修满三年(含三年)以上或专科修满二年(含二年)以上的;
(六)文科、理科、体育、艺术类互转的;
(七)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含专接本)、提前批、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一律不准专专业。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
(二)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经转出或转入系(部)同意,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有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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