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流、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按学科类招生的学生,依据《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完成基础课程学习后需进行专业分流,在相应学科类内选择专业。
第三十五条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结合专业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等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科类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学科类或专业(以下统称转专业):
(一)品德优良、成绩突出、正式注册的一年级学生;
(二)学生确有某专业兴趣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复学后,无原所修专业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予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
(二)经单独招生(含专接本)、提前批录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专业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
(四)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五)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六)按照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类别,文科、理科、艺术类、体育类等互转的(文理兼招专业除外)。
第三十八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部审核同意,经转入学部考核录取,教务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二)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册中,转入学部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的课程进行认定,凡不符合转入专业(类)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其成绩以通识通选课记入成绩册。
(三)在转专业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应当在原专业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四)学院统一办理转专业手续,一学年办理一次。学生申请时间为春学期初。
(五)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转专业后,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且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三)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五)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如: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二次转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应由本人向所在学部提出申请,报教务部批准后,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院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转学手续。
(一)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学期末申请办理。
(二)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并盖章,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
(三)学生由省内高校转到外省高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河北省教育厅确认后,再送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四)外省高校学生转入省内高校。填写外省规定的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再由转入学校报河北省教育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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