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责任。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负有加分考生资格的主审责任。省、省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负有加分考生资格的复审责任。省招生考试机构要完善各级专办员审核手续,制定高考加分资格审核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审核程序,规范各环节的审核行为。各级审核机构要落实资格审核专办员制度,严格按照资格条件、规则要求,认真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名单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议后由招生考试机构逐级上报。
3.严格落实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制度。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内容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及班级、加分项目和取得时间、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等。中学要将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在考生本班张榜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校园网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省辖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资格审核后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详实、准确、及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分别不少于10个工作日。省招生考试机构及时对当年加分考生资格详细信息集中公示,公示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省、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检查制度,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4.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招生考试机构要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畅通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 5.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省招生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河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制度,强化诚信在教育考试中的使用。凡弄虚作假、骗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同时暂停其3年内参加各种教育考试资格,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在发放准考证时,要告知考生相关处理办法,学校要提前向每一位考生告知相关规定。 6.严格实施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健全对高考加分资格认定、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经办人等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一经查实,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五、组织实施 1.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有关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和中学要高度重视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国家的有关要求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