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及专业完成学业,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允许转系(专业)与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认为不能在原专业、原校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外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因专业停招改招,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或转学无法学习者;
5、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和系。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系(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转入上一批次者;
4、由专科学历层次转入本科学历层次者;
5、由一个类别转入另一个类别(类别有师范、非师范、体育、音乐、美术等)者;
6、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7、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8、受过纪律处分或已作退学处理者;
9、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要求在校内转系(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系(院)同意,报教务处并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学生要求在系(院)内同批次同类别的专业之间转换,由各系(院)研究,报教务处并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求转入省内其他高校,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待转入学校同意,报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由两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转系(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办理。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的学生凡未修读的必修课及限选课要补修;已修读的同类课程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修,经审核后承认其所得学分;其他课程的学分可作为任选课的学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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