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入学后发现其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2、学生确有专长,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的;
3、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后可适当调整所学专业的;
4、学生调整专业需经所在系(专业)和拟转入系(专业)同意,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并由转出系和拟转入系系主任分别签署同意转出和转入意见后,经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审核同意,报请院长批准;
5、学生转专业,一律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不包括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转入院校同意后,学院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2、跨省转学者,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院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学,必须附带下列材料:
(1) 因有专长转学者,要有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推荐材料,并有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的论文或论文获奖证书;
(2) 因病要求转学者,要有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3) 因某种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要附有能够证明不转学确实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5、师范院校转入其他院校者或其他院校转入师范院校者;
6、定向生(委托生)要求转学者;
7、文科专业与理科专业互转者;
8、体育、艺术类专业转入其他专业者;
9、休学期间的学生和拟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10、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和拟作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11、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选送学生到其他院校代培的,须经学生所在系申请,教务处审核同意,报请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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