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第一学期结束时,参加校内转专业考试成绩达到要求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1学期的;
(二)二年级以上的;
(三)招生时明确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正在休学期间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才能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参加考试。
(二)按专业分类培养的学生,可自主选择专业大类内某一专业,由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三)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校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确认,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安排拟转入学院和专业,并征求拟转入学院意见及考核后,发放转入专业学习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按专业分类培养的学生,在修完专业大类基础课程后,可根据自身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个人能力依据学分制专业培养方案自主选择修读专业大类内某一专业的系列课程,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即可从该专业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省学生转学审批表》及有关附件,经教务处批准,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
(三)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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