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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16 18:03:43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一、二年级学生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换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所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八条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学期开学初的前四周内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家长意见;

(二)转出院(系)和转入院(系)签署意见;

(三)学校教务处审批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

(三)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的特殊专业(体育、艺术类专业)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由专科升入本科的。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或已办退学手续的;

(五)已受开除学籍处理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