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在学校被录取专业就读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读一、二年级学生,可提出一次转专业申请。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
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5.应予退学的;
6.一般专业转入艺术、体育类等特殊专业或特殊专业转入一般专业;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专业、转学不得改变其原有层次和类别。
第二十七条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1.根据转专业要求,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吉首大学学生转系(专业)审批表》;
2.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和签署意见;
3.接收学院组织对转入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和考核,合格者予以批准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4.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学生转专业应在开学前两周申请和办理,学期中间不予受理。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八条转学的办理办法:
学生省内转学,须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湖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书面回复认可意见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1.本校学生要求转学的,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处长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再由学校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发[2005]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2.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发[2005]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3.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开学前两周或开学后一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受学院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档次低于转入专业或原专业未修的课程,必须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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