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坚持以生为本,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提升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促进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
2.注重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发挥学生的优势和专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学生转专业应以符合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
4.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开、公正、公平,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
第二条 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并具有一定的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且在学期间各门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除外)和集中性实践环节无不及格现象,无任何处分、平均学分绩点≥2.0的学生,原则上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申请转专业,但须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三级甲等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2.学校因专业调整或专业停止招生,使得入伍或延迟毕业的学生,或者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批准转专业:
1.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者或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学生,其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
3.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的学生;
4.实行学年制的毕业班学生,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
5.休学期间者;
6.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7.应予退学者;
8.存在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情况的。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流程
各学部(院)成立本单位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以文件形式报送教务处审批、备案,负责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工作。
具体流程如下:
1.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五周,各学部(院)制定本年度的转专业工作计划,包括拟接收专业、名额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以文件形式报送教务处审批、备案。
2.第六周,教务处组织对各学部(院)提交的学生转专业工作计划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汇总公布。
3.第七周,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阻碍学生转专业,并协助做好转专业的相关协调工作,对申请转出学生的提交材料(包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学分绩点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应在本学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4.第八周,相关学部(院)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复核汇总后在网上公布资格审核结果。
5.第九周,教务处集中组织全校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具体时间见学期日程安排,考核结果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6.接收单位应及时组织获批转专业学生统一办理有关手续。获批学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视为放弃,将被取消获得的转专业资格,不得再次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及其补充规定执行,同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2.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等同或高于转入专业学分数和学习要求的,可替代,不必重修。其余已修完的课程学分转为选修课学分。转入专业已经开完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重新修读。
3.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六条 学生对转专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学部(院)或教务处提出申诉。
第七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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