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贯彻“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实现个性化学习、建构自我知识体系的需要,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学生学习能力与专业兴趣的相互协调,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我校的转专业工作,根据《南京审计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一、二年级学生,符合学校规定的转专业申请条件,均可在学校规定的期间内提出转专业申请,经选拔或者符合学校所规定的转专业条件的,可以重新选择新专业学习。
第二条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师资状况、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各专业招生规模与专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转专业的年级与学生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宏观引导,合理设定转专业的条件与规模。
第三条转专业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学校具体设置四种转专业的类型,即:
(1)特色办学项目选拔转专业;
(2)优秀学生自主选择转专业;
(3)大类招生专业学生转专业;
(4)其他类型转专业。
学校对四种转专业类型规定不同的申请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办理专业调整,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学校特色办学项目转专业在新生入学初进行。已经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均可根据学校当年发布的特色办学项目转专业学生的资格条件、名额分配等要求,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特色办学项目开办学院审核同意后,参加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的选拔考试;或者参加学校委托二级学院统一组织的选拔性考试。
通过选拔考试、经审查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由教务处在公示后,报请校长批准,予以专业调整。
学校特色办学项目转专业的章程在选拔考试前向学生公开发布。
第六条优秀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在第二学期进行。经过一个学期在校学习的在籍学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1)思想品德优良;
(2)所有修读课程中无不及格课程;
(3)第一学期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含公共体育课程)在3.0以上,且名列本专业前10%。
学校根据校内师资、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等具体情况,核定各专业每年允许专业调整的学生名额,公开发布当年转专业的具体指标。
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的学生在个人信息系统填写转专业志愿的同时,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在审核、院内公示后,在学校分配指标内依学分绩点排名先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在审核后将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申请转发学生申请转入专业的所属学院(接收学院),由接收学院按照成绩优先原则择优录取。接收学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教务处组织相应的转专业考试或者面试。
对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由教务处在公示后,报请校长批准,予以专业调整。
第七条大类招生专业学生转专业在第四学期进行。实行大类招生专业的学生,经过三个学期的学习,符合以下条件可在实行大类招生学院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1)思想品德优良;
(2)所有修读课程中无不及格课程;
(3)申请改选专业时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含公共体育课程)名列本专业前50%。
实行大类招生的学院根据院内师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具体情况,在本学院内公布学校核定的各专业可接受转入学生的名额,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学院申报一个改选专业志愿,并在个人信息系统提交信息,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按照成绩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
对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由教务处在公示后,报请校长批准,予以专业调整。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1)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个性特长者;
(2)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具有其他经学校认定的转专业事由。
因上述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征得家长同意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由学校教务处根据学生实际情况、以及学校教学资源的具体状况加以审定。
对于此种类型的转专业申请,原则上只能在入学当年校内同一批次录取的专业内选择转入专业。在学校教学资源许可的情况下,学生也可自愿选择从当年学校高考录取的高批次专业转入低批次录取专业学习。
第九条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学生凭转专业通知书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条特色办学项目选拔转专业的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的一学年为专业试读期,试读期内无法完成的专业课程学分累积达到所修读课程总学分的30%者,根据所修学分实际情况,返回原录取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学生在试读期满时,也可以自主申请返回原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对于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其已经取得的课程学分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与转入专业属同一档次或高一档次的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的课程的学分,作为选修课的学分记载;
(2)其它课程学分,作为转入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第十二条转专业学生所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与原专业收费标准不一致的,按照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学费与课程修读费用。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十四条学校的各类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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