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学习氛围,根据《南昌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一般应在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符合转专业的学生,可在国家及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按照自主选择、统一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学生可在校学习的一、二年级期间转专业一次。
第四条学生转专业在第一、二学年的第二学期办理。
第五条申请转专业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已注册、缴费学生;
2、遵纪守法,无纪律处分;
3、已修课程考核均合格;
4、在全校范围内转专业者,前一学期所有课程平均绩点2.3以上;在本教学单位范围内转专业者,前一学期所有课程平均绩点2.0以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3、在本校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4、正在休学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条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凡需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统一考核。
第八条每年度教学单位根据各专业在校学生人数确定的可转入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一、二年级学生总数的5%左右。
第九条转专业流程
1、每学年的第二学期期初,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专业可转入的学生人数,教务处汇总审批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2、申请转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各所在教学单位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各教学单位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考试科目另定;
4、根据教务处划定的单科考试成绩分数线及考试成绩排序,接收教学单位按各专业可转入学生人数择优进行预录取;
5、教务处对预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公布;
6、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否则取消资格;
7、其他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原专业当学年第二学期的期末课程考核;课堂学习、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均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无故旷考等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一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选择后的专业年级标准缴纳学习费用。
第十二条转专业学生应补修转入专业的未修课程。具体需补修课程,由转入教学单位依据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情况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转专业学生毕业时应达到转入专业的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要求。
第十三条因学科与专业跨度较大,原专业和转入专业同年级已修课程差异达到18学分的学生转专业,经批准后应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十四条符合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可转专业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后不需考核直接转入有关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2014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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