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严格审查后,可允许转专业:确有某些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者;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统一进行专业调整者;符合学校规定且具备新专业学习条件的成绩优异者;根据学校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而选拔出来的特优生。
为做好学生转专业的有关具体工作,让确有某些突出专长者在自己真正感兴趣的专业完成学业,通过公平、公正的办法和规范、程序化的手续实现部分学生转专业的愿望,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吉林大学调整本科学生专业的原则是:“规定时间,公布计划,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双向选择,宏观控制”。
第二条每年6月的第一周,各学院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可接收学生专业和拟接收人数,接收条件及建议考试科目等,由学校教务处向全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公布。
第三条每年6月的第二周,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自愿报名,填写《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转院(系)转专业审批表》,按照自己意愿只能选择两个拟转入专业,作为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交转出学院审批,转出学院按照不超过当年本专业学生5%的比例控制转出人数。批准后将《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转院(系)转专业审批表》交教务处教务科。
第四条每年6月的第三周,学校按学部共同课程安排转专业考试,公布考试成绩,相关学部组织召开相关学科的教授会议,对成绩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进行面试并打分,在合格人选中择优选择,按接收能力的上限比例推荐给相关学院。现阶段的上限比例暂定为不超过当年本专业学生的5%。
第五条每年6月的第四周,相关学院按照应接收人数和学部教授会议推荐意见确定录取人选,教务处将初步意见向学生公布。
第六条每年七月的第一周,学校对被确定录取的学生进行一次性审批。《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转院(系)转专业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后,学生持《吉林大学学籍变动通知单》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国家“基地”专业的学生,但按“基地”滚动培养规定调整者除外;
(二)委托培养、委托代培,定向培养、保送生、特招生,专科升入本科学生;
(三)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四)学生入学满一学年的学生(“软件学院2+2模式”转专业除外);
(五)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受到其它纪律处分的学生;
第八条确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当时学期原专业的期终课程考试,无故旷考和考试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系资格。教务处于下学期开学初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到转入学院报到。
第九条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条学校继续实行“尖子学生培养‘211’工程”中规定的对待优异学生的转专业政策,对于“吉林大学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在某领域获得专项优异成绩(以获得认定证书为准)者,在时间上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对于从“热门专业”向“冷门专业”转入者,从高分录取专业向低分录取专业转入者,在时间上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二条学生申请转专业需向学校缴纳转专业手续费100元,作为聘请专家面试、考试组织及相关材料准备等费用。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在2003年4月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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