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完善学籍管理制度,使转学、转专业工作能够有序、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4]49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4]9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学生转学
(一)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在本校学习的,或者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
(三)学生转入学校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3.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中职升本、中职升高职、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预科班、民族班等);
4.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6.毕业年级的,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7.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8.二次转学的;
9.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条学生转专业
(一)转专业应遵循的原则
1.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议的原则;
2.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3.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4.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5.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
2.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鞍山市中心医院或鞍钢集团公司总医院检查证明(特殊情况者,就医检查医院需经学校同意),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且该学生入学时的高考录取分数与转入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相当;
3.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给优秀学生重新选择专业开设绿色通道,第一学年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排名前10%者(含10%);
5.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及学校学科调整的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而调整专业者;
6.退役大学生士兵回校复学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3.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4.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
5.按大类招生的高校学生在分专业时,超出招生时公布的本大类下分流专业的;
6.实行学年制的本、专科毕业年级学生,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7.休学期间的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以及应予退学者;
8.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9.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等;
10.在学籍处理过程中者。
第三条学生转学程序
(一)学生申请转出,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科技大学转学申请与审批表》,经学生所在学院依学校规定讨论研究,如同意转出,则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并注明“符合转学ХХ条款,经学院研究同意转学”字样,加盖学院公章后连同会议纪要、证明材料及该学生成绩单一份(加盖转出学院公章)报教务处审核。如不同意转出,应将书面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2.教务处处务会研究审核后,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出具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纪要。
3.转学申请获得学校批准后,由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五份,经主管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送拟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4.我校接到拟转入学校返回的签章同意的申请表后,连同以下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1)转出学校提供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
(2)转入学校提供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3)转出学校提供校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纪要;
(4)转入学校提供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纪要;
(5)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6)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公章;
(7)转学学生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
(8)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的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要提供鞍山市中心医院或鞍钢集团公司总医院证明等)。
5.我校收到教育厅确认通过(如跨省转出还需要将材料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转学申请表后,通知学生按规定程序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生申请转入,程序如下:
1.拟转入我校的学生应通过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与我校协商,并提供以下材料:
(1)转出学校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2)转出学校提供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议纪要;
(3)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4)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公章;
(5)转学学生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公章;
(6)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证明等);
(7)转出学校提供转学学生在校在籍在读证明,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2.接到转出学校盖有学校公章和签字同意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及相关材料后,教务处审查转出学校提供的新生录取名册、转入学校的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等材料。审查通过后,通知学生到我校填写《辽宁科技大学转学申请与审批表》并接受面试和体检,面试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和拟转入学院相关人员组成。面试和体检合格的,教务处将学生有关材料转交转入学院。
3.拟转入学院根据办学资源和专业要求,并依本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进行审核,形成学院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学生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4.教务处处务会研究审核后,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出具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纪要。
5.获批转入的学生《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经主管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送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6.接到两校主管教育厅审批同意后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校办理注册手续。教务处将《辽宁科技大学转学(转专业)学生成绩审核认定表》连同该生原学校成绩单(复印件)交转入学院及学生本人,学院负责安排学生参加重修及正常的教学活动等事宜。
第四条学生转专业程序
(一)每学期期末放假前两周,办理申请转专业手续(第一学年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排名前10%者(含10%)的学生,需在开学第一周办理申请转专业手续),其余时间不予受理。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学生填写《辽宁科技大学转专业申请与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因身体原因的,需要出具学校指定的鞍山市中心医院或鞍钢集团公司总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依学校规定讨论研究,如同意转出,则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并注明“符合转专业ХХ条款,经学院研究同意转专业”字样,加盖学院公章后连同会议纪要、证明材料及该学生成绩单一份(加盖转出学院公章)一起交教务处。如不同意转出,应将书面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三)教务处审核相关材料和拟转入专业是否合适,审核通过则将相关手续转交转入学院,对学生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的,还需组织专家进行考核。不合适的,由教务处提出适合专业建议,并通知到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同意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四)转入学院收到教务处转来相关材料后,由主管院长负责组织考核小组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下列事项考核:
1.是否适合到该专业学习(特殊专业需要考试确定);
2.按照拟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核对拟转入学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关课程的互换性;
3.转入学院填写《辽宁科技大学转学(转专业)学生成绩审核认定表》,列出需补修课程和累计应补修学分清单,如应补修学分达到学籍处理的相应标准时,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五)转入学院考核后如同意接收,则需主管院长在《辽宁科技大学转专业申请与审批表》上签字并注明“符合转专业ХХ条款、经院研究决定同意转专业”字样,加盖学院公章后连同会议纪要、学生有关材料等一起交教务处。如不同意接收,应尽快将学生有关材料转回教务处,转出学院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六)教务处收到转出、转入学院均同意的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材料是否齐全;
2.学院审核意见是否合理;
3.是否符合转专业的具体要求;
4.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5.组织专家考核的意见或结果(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
(七)经教务处处务会研究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出具同意学生转专业的办公会纪要,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后,教务处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八)转专业获批后,教务处要将《辽宁科技大学转学(转专业)学生成绩审核认定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转入学院及学生本人,原件教务处留存,学院负责安排学生参加重修及正常的教学活动等事宜。
第五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学校或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已修公共课学分计入总学分,已修原专业课程学分可部分计入新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六条转学、转专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后方可生效。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擅自到拟转入学校、专业参加的一切教学活动,一律视为无效。
第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发布的《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细则》(教发[2013]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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