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应在学校复查后确定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甲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转专业后继续学习的;
(三)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役期满退役复学的;
(四)留(降)级后无相同专业,拟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的;
(五)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四十二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如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甲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无法在本校学习的,或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学应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学生转入学校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准转学:
(一)新生未在我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的;
(三)转入学校和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四)跨学科类别的;
(五)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中职升本、预科班、民族班、五年一贯制等);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二次转学的;
(九)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六条 学生转学程序。学生转学,应在每年1月、7月初申请。学生本人持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及拟转入院校同意接收函到教务处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校级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同意并在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五份,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手续。具体为:
(一)省内转学。我校、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
(二)跨省转学。我校、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然后寄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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