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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项计划有哪些学校 国家专项计划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8-16 04:47:12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一、国家专项计划有哪些学校

国家专项计划学校有90所大学,有北京大学、东北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江南大学等。下面为全国各省市国家专项计划大学名单汇总:

1、北京国家专项大学名单(23所):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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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国家专项大学名单(11所):南京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东南大学、河海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

3、上海国家专项大学计划名单(9所):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复旦大学、东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

4、湖北国家专项计划大学名单(7所):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5、陕西国家专项大学名单(7所):西安交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长安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大学

6、四川国家专项计划大学名单(5所):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农业大学

7、黑龙江国家专项计划大学名单(2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

8、吉林国家专项大学计划名单(3所):吉林大学、东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

9、辽宁国家专项计划大学名单(2所):大连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

10、天津国家专项计划大学名单(2所):南开大学、天津大学

11、河南国家专项计划大学(1所):郑州大学

12、安徽国家专项计划大学名单(1所):合肥工业大学

13、山东国家专项计划大学名单(3所):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14、浙江国家专项计划大学名单(1所):浙江大学

15、福建国家专项计划大学名单(2所):厦门大学、福州大学

16、广东国家专项计划大学名单(2所):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17、广西国家专项计划大学名单(1所):广西大学

18、湖南国家专项计划大学名单(3所):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

19、重庆国家专项计划大学名单(3所):西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南政法大学

20、贵州国家专项计划大学(1所):贵州大学

21、云南国家专项计划大学(1所):云南大学

二、国家专项计划是什么

国家专项计划是 招生学校为中央部门高校和各省(区、市)所属重点高校,定向招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学生的一种扶贫计划。
国家专项计划与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隶属于高考三大计划。
报考条件
(1)符合本年度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
(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市、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审核程序
(1)考生须到户籍所在报名地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申领《XXXX年XX省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考生资格审查表》,填写后交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及备案。
(2)凡不进行资格认定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国家专项计划录取。资格审查时,对符合相关资格但个别情况特殊的考生,由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组织审查后,报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裁决。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将批准的考生名单和情况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实施区域
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等地区。
录取
录取批次
国家专项计划安排在本科一批开始前进行
招生政策
国家专项计划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招生学校所在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执行。若同批次生源不足,将征集考生志愿,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可以根据缺额和生源情况,在同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录取原则
在本科一批前开始投档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普通类招生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有关省份,国家专项计划在本科批次前开始投档录取,录取分数不低于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同批次内生源不足时,不得将未完成的专项计划调整为普通计划,应通过多次公开征集志愿方式录取或调整至有合格生源的省份录取。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应适当降分录取。公安类等对考生有特殊招生要求的高校或专业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
法律依据
《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以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由国务院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
第三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应限于以下领域:
(一)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
(二)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
(三)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第四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特殊领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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