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考生报考条件
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简称“地方专项计划”)由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承担。申请报考“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
1.符合我区当年普通高考报考条件(不含限报),且已经履行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手续;
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我区农村户籍,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农村户籍;
3.本人具有我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以上截止日期均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
上述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考生报考条件从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开始执行。作为过渡政策,对2017年、2018年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仍按照《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普通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考生报考条件的通知》(宁招委[20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
我区普通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考生报考条件的通知
各市、县(区)招生工作委员会: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严格我区普通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考生报考条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考生报考条件
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简称“国家专项计划”)由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211工程”高校为主的本科一批招生学校承担。
申请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8个县(区)户籍,考生须具有上述区域连续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以上户籍和上述区域高中学校(含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我区当年普通高考报考条件(不含限报)、且已经履行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手续的考生,方具备报考国家专项计划资格。
二、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实施区域和考生报考条件
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简称“高校专项计划”)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承担。
1、申请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9个县(区)农村户籍,考生须具有上述区域连续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以上农村户籍和上述区域高中学校(含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我区当年普通高考报考条件(不含限报)、且已经履行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手续的考生,方具备报考高校专项计划资格。
2、申请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大武口区星海镇、惠农区、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10个县(市、区、镇)农村户籍,考生须具有上述区域连续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以上农村户籍和上述区域高中学校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我区当年普通高考报考条件(不含限报)、且已经履行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手续的考生,方具备报考高校专项计划资格。
三、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考生报考条件
自治区区属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简称“地方专项计划”)由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承担。
申请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我区农村户籍,考生须具有我区连续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以上农村户籍和我区高中学校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我区当年普通高考考生报考条件(不含限报)、且已经履行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手续的考生,方具备报考地方专项计划资格。
上述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考生报考条件从12月1日开始实行,此前与此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各市、县(区)招生工作委员会要认真研究制定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户籍、学籍资格审核办法,建立教育、公安等部门联合审核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确保考生户籍、学籍信息真实准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深入农村地区和中学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解读,解疑释惑,让广大考生充分知晓专项计划招生的相关政策内容,鼓励优秀学生踊跃报考。各级教育考试中心要依据本地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审查结论,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对本县(市、区)符合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进行准确标识,确保考生户籍、学籍及就读年限、农村应往届、农村户籍等基础信息真实可信。
各级教育考试中心和所辖高中学校要及时公开有关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公示户籍、学籍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学籍所在学校、班级、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等信息。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申诉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
各级招委会对在高考专项计划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中发生的考生资格造假、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制,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和党纪党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地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各高中教育阶段学校。
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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