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推进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系(院)专业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宏观调控转专业计划,各专业转出或转入学生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同年级学生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
第二章转专业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必要调整专业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生申请转入专业与转出专业应属同一录取批次;
(二)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不能跨类转专业;
(三)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学生可以在本类内互转,也可以申请转入文理兼招的专业;
(四)艺术类、体育类可以在加试科目相同的同类别专业间互转;
(五)申请转入外语类专业者,高考外语成绩应不低于百分制的85分;
(六)符合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专业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专升本类、春季高考类、五年一贯制类学生;
(二)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年者;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章转专业的条件
第六条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在原专业学习期间,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及格,必修课程学分加权平均分列专业年级前60%;
(四)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或其他方面的特殊要求。
第七条学生申请转专业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生热爱拟转入专业且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个性发展;
(二)学生因某种疾病、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八条不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但特殊专业的学生确有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休学学生复学时已无原专业的,由学生提出申请、系(院)审核后报学校单独研究。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学校和各系(院)分别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学生转专业工作。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年度转专业方案的制定、实施与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各系(院)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主任(院长)及相关人员组成的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制定本系(院)转专业工作方案,审核转出、转入学生的条件,组织相关考核、测试,提出拟转入学生建议名单等;负责转专业学生的档案转接、学生管理等。
第五章转专业的程序
第十条转专业工作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转专业手续在暑假期间办理完毕。
第十一条系(院)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提出可转入(或转出)最大计划,明确转专业测试课程要求,报教务处并经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于每年6月中旬由教务处通过网站向学生公布。
第十二条申请转专业前,学生须对申请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慎重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写《滨州学院全日制普通生转专业审批表》(附后),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
第十三条转出系(院)初审
转出系(院)负责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基本信息、学籍资格、注册情况、是否受过纪律处分、有无不及格必修课程等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经转出系(院)初审通过的学生,其审批表由学生本人送申请转入系(院),未通过学生的审批表留本系(院)存档。
第十四条转入系(院)初审
转入系(院)对申请转入学生的专业类别、录取批次等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做好学生信息登记。签署意见后,由学生本人将审批表交回所在系(院)。经转出、转入系(院)初审通过的学生根据要求做好相关准备。
第十五条转专业测试
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转入系(院)按学校要求组织相关科目测试,测试结束后三天内在本系(院)网站上公布成绩。
第十六条转出系(院)复审
每年7月中下旬,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转出系(院)对申请者进行复审。及时计算学生第一学年必修课程学分加权平均分及所在专业年级排名、转出专业个人得分及排名等信息,提出拟同意转出名单,并签署审核意见,将同意转出学生的审批表送转入系(院),不同意转出学生的审批表留本系(院)存档。
转出专业个人得分=(高考成绩/所在省高考总分×100)×30%+第一学年必修课程成绩的学分加权平均分×70%
第十七条转入系(院)复审
转入系(院)根据转出系(院)转交的转专业学生审批表,及时计算转入专业个人得分及排名,根据转入计划按转入专业学生个人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拟同意转入名单,并签署审核意见,将同意转入学生的审批表报教务处,不同意转入学生的审批表返回学生所在系(院)存档。
转入专业个人得分=第一学年必修课程成绩的学分加权平均分×70%+专业测试成绩(百分制)×30%。
第十八条审批、公示
每年8月上旬,教务处汇总转入系(院)报送的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根据规定条件进行复核,并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结果在教务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因各种原因产生的转专业空额均不递补。
第十九条公示期满后,教务处向各系(院)下达转专业学生名单,各转入系(院)负责通知转入学生新学期开学前3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第二十条教务处负责经批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学生转专业后,学号不变,但需换领新学生证。
(二)转入学生的系(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交接、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三)学生转专业后,原已合格课程的成绩与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要求的,经转入系(院)提出,教务处审核后记入该生学籍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选修课成绩与学分进行记录。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由学生本人申请重修,考试合格后方能将其成绩和学分记入转入专业对应课程的学分。
(四)学生转专业后,宿舍按照学生工作处的统一安排予以调整。
(五)学生转专业后,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
第二十三条飞行技术专业学生转专业参照《滨州学院飞行技术专业学生管理实施办法》(滨院政〔2010〕345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滨州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滨院政〔2012〕2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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