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照报考志愿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为更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更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允许少数学生申请转换专业,学院在办学条件可能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审批。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换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经学校确认学生有特殊困难或某种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新生入学时,因学校录取工作原因造成现读专业与本人志愿严重不符者;
4.其他学院审核认为可以转换专业的情形。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的不允许转换专业:
1.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2.在院期间转过一次专业的;
3.专业跨文理大类;
4.不符合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或者经学院审核不适合转换专业的。
第四条 转换专业的办理程序如下:
1.新生调整专业,在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申请调整专业;
2.对已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期开学两周内集中受理转专业申请。程序如下:
(1)由学生向所在系提出转换专业申请。
(2)经学生所在系主任签字同意后,由所在系交拟转入系。
(3)转入系主任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4)学期开学第三周教务处公布准予转换专业的学生名单。
3.转专业的申请被批准后,学生须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转换专业手续。
第五条转换专业学生的学籍处理:
1.学生转换专业,原则上编入同一年级学习。
2.转换专业后,若新专业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者,则须补缴差额学费,不得拖欠,以后,则按新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如果转入的专业学费低于原专业者,自转专业后的第二个学年起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3.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学生,转入前已取得的课程学分做如下处理:
(1)所取得的公共课成绩或学分仍然有效,可充抵相应课程学分;
(2)转入前专业教学要求高于转入专业教学要求的课程学分可充抵相应课程学分;
(3)其余已取得成绩或学分的非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则按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表;
(4)所缺新专业的必修课、限选课必须补修。
4.学生转换专业后必须修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新专业毕业学分要求后方可准予毕业。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11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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