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校内转专业按照《西安财经学院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跨校转学、转专业遵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转专业、转学者,已学过的原专业课程可按本规定免修条款申请免修,同时应按现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规定的成绩或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休学、复学、留级、退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学治疗,休养占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中请病假缺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休学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六 条学生休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病休学,由学校医院出具病休单,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文件。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文件。
(三)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核。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留级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级处理。
1.学生每学年补考和重修后出现6门次及以上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或每学年应修读课程中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18学分及以上;
2.学生在校期间补考和重修后累计8门次及以上课程不合格者或应修读课程中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24学分及以上。
(二)留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下一年级同专业标准收取。
(三)留级学生学籍变动至下一年级相同专业(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应修读下一年级的教学计划。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补考和重修后,累计有10门次及以上课程不合格者或应修读课程中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30学分及以上者;
(二)受到学校留级处理的学生,学生未按规定报到时间到下一年级报到者;
(三)在规定学制期间,第二次应予留级的;
(四)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批准再休学一年者除外);
(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未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的(学生应征入伍除外);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第三十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三)退学学生离校前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者,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未办理肄业证书者,离校后不再补发。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五)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西安财经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一年级学生第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暂不做学籍处理,可跟原班学习,待学年结束时再进行学籍变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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