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一条 本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方面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拟接收院系确定)。
二、患有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或院系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现有专业,由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可以根据学校教学资源现状,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属于某些特定的学科专业,经过单独面试考核接收或提前录取的。
三、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定向(或委托)培养者。
五、受过纪律处分者。
六、已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转入低一年级的,经本人申请,转出入院系考核,学校批准,方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和年级标准交纳学费。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四条申请转专业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所在院系同意并推荐,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跨学科门类的。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申请转学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转学的手续应当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由学生本人申请,院系同意,并报教务处审理后,报学校审核。转学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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