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京学院新生开学报到时间和入学考试军训转专业手册指南尚未公布!故而考生参考2017年详情如下:
西京学院2017年大一新生开学报到时间本科新生网上选宿、网上报到日期为8月16日?8月17日。(本科考生各种缴费方式均可)高职新生网上选宿、网上报到日期为8月23日?8月24日。,新生按通知书报到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请咨询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否则做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大一新生们也可以根据准确的开学时间安排出行、购票等相关事宜了,大学新生报到可以提前几天,但最好不要延后,如果有什么特殊情况不能准时报到,一定要和学校打好招呼。
西京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学风,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学制与年限
第一条 学制一般为四年,学生应当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中断学习,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入学。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入我校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且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注册。
(一)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上报有关部门查究。
(二)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被我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不能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新生)可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录取新生,应当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高中毕业证,到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办理。
(二)教务处依照规定审核入伍材料,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审批《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
第五条 退役后入学。
(一)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在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西京学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到校报到,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新生重新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二)新生批准入伍后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退回的,学生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西京学院录取通知书到我校教务处办理入学手续;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录取高校,我校按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六条 在校生报到注册。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凭学生证到所在社区(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且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管理
第七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二)一门课程分几学期开设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考试成绩每学期独立计算。
(三)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是教学过程的必要环节,均视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四)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五)考核方式。根据课程的教学要求一般采用闭卷笔试;考查也可采用开卷、口试、写论文、报告和现场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但要经过各院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考试课根据专业特点可进行多元化考核。
第八条 成绩评定。
(一)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平时成绩占30-40%;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按四级评分(85~100分为优秀;70~84分为良好;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二)平时成绩考核
1.课程平时成绩一般包括考勤、作业、课堂提问或小测验等内容。每项权重根据不同课程特点而有所区别。
2.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平时成绩以零分记。
(三)经补考后,成绩及格以60分记。
(四)准予免修的课程,其成绩按免修考核成绩或已有考核成绩记入。
第九条 体育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条件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经医生证明,体育教育中心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可参加身体条件许可的体育活动,评定成绩时可适当降低标准;因身体条件不能上体育课,由本人申请后经校医院证明,体育教育中心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予免修。
第十条 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一周后在网上公布。学生对其成绩有疑问,可于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寒暑假顺延),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教务科负责组织查询。若原成绩输入有误需更改的,必须填写《西京学院成绩修改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课程免修。
(一)优秀学生或者学有特长的学生经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者,或某门课程取得由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考试而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者,本人填写《西京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经课程所在院系考核,教务处审批,免予修读。但应参加本学期该门课程的考核,以取得成绩。
(二)因转专业、转学,先前取得现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某门课程成绩,其课程教学内容基本符合现行教学大纲要求,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学生应填写《西京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经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不再参加本学期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以原成绩记。
(三)留级前取得现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某门课程成绩,教学内容基本符合现行教学大纲要求的,成绩合格者,学生填写《西京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经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不再参加本学期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以原成绩记。
(四)留级学生的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毕业设计(论文)或技能操作等实践性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五)申请免修时间为公布留级名单公布后两周内。
第十二条 补考与缓考。
(一)学生每学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
(二)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或补考,必须事先向院系申请,经系批准和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
(三)凡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作弊及缺考者,一般不再组织补考,学习期满后作结业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违纪处理。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据《西京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课程重修。
(一)学生每学期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在未达到留级规定门数的前提下,可申请重修。
(二)凡申请重修的学生,应于对应学期第四周前到院系办理重修手续,方可编入有关班级学习。逾期不办理者,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重修考试。
(三)学生重修课程,随下一届相同或相近专业学生上课学习。如上课有冲突,由本人申请、院系批准可自学。
(四)因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审核符合重修条件者可于毕业当年的5月底前,可申请留级重修。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经过补考,一学年有5门考试考查课不及格,应予留级,如果本人选择跟班试读,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并不再安排补考和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留级后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学生可以选择在原专业留级或原班级跟班试读,大一学生也可选择留级转专业,但不得转专业跟班试读。
第十八条 所有选择跟班试读的学生在试读期间如继续有多门课程不及格并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及时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留级的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认定。
(一)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二)凡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三)旷考、作弊、协同作弊,以零分计的课程。
(四)每学期开课不足一学分的课程,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五)其他不适宜纳入不及格课程的认定由教务处审核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累计留级不得超过两次,两次留级(选择跟班试读)后又达到留级条件的,按退学处理;若继续在校学习,修业期满后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必须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符合下列情况者,可转专业:
(一)转专业对象。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不含艺术类专业学生),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申请转专业。
(二)转专业时间及要求。
1.新生转专业在大一第二学期开学前两周,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院系对学生第一学期考试成绩进行审核,不得出现不及格,缺考;且期末总成绩位列各专业前10%,方可申请转专业。
2.转入专业若招收计划名额已满,不再接收转入学生。
3.转专业学生高考成绩应高于转入专业生源省最低录取分数线。
(三)转入专业规定
1.文科类考生可转文科、文理兼收类专业。
2.理科类考生可转理科、文科、文理兼收类专业。
3.艺术类考生不得转专业。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跨层次转专业。即录取低分专业转向高分专业;本科转向专科专业;高年级向低年级转专业。
2、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3、应予以退学的学生。
4、没有按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填写《西京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由所在院系审核,拟转入专业的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查,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转学学生应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按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办理。
(三)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
(四)转学手续应在每年的6月或11月办理,提前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参军退役后可保留学籍两年。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下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西京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如因病休学者,需有医院有关证明和校医院意见),经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出具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从所在院系批准之日算起,休学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二)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不再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负责。
(三)休学不退学费,费用可以延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学时,由本人填写《西京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持休学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参加教学活动。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务室复查签署意见,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三)办理复学手续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经学校认定,取消复学资格。
(五)无特殊原因,不得提前复学。
(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由学生所在院系到主管部门按照自动退学办理手续。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留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年限2年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经批准延长休学者除外)。
(四)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和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应提出书面申请,据实写明理由,本人应填写《西京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由院系审查并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学生应在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原籍或家庭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患有疾病和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带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未办理肄业证书者,离校后不再补办。未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者不发肄业证书。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辅 修
第三十二条 为使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择业需要选修相关专业进行辅修,特设辅修专业。
(一)凡主修专业考试科目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的学生,从二年级第二学期起,可根据自己的爱好和特长选学一个辅修专业。
(二)具备选修辅修专业条件的学生,均需向辅修专业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该系(部)审查批准后,方可选修辅修专业;也可向辅修专业所在系(部)申请选修辅修单科。
(三)学生因选修辅修专业(或单科)而影响主修专业学习时,视其情况,可取消其辅修专业(或单科)学习资格。
(四)学生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并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后,可同时发给辅修专业证明。未修满规定课程者只发给单科成绩合格证明。
(五)辅修专业的具体实施,依照《西京学院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1-7学期若有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门数),学校在毕业前再组织一次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得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院系申请,由院系安排补考(重做),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二)毕业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一年内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后一年内不补考(重做)或补考(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补考(重做),并取消换发毕业证资格,按终身结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二)符合《西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中学位授予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专业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宣布证书无效,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结业证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报陕西省教育厅,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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