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特殊专长,经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认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相近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八条需要转专业的学生本人第十七至第十八周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于下学期第一至第二周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及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公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在开学后的第三周内到转入学院报到。转入学院应督促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任务,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新生入学后未取得学籍者;
2.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3.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条学生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省高校内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转入学校审核接收,由转入学校报省高教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拟转入外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须经我校审查同意,拟转入学校审核接收,报云南省高教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转入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外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生拟转入我校,需由转出学校与我校联系并经我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该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由我校将该生有关材料报云南省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抄送当地户籍,再办理转学手续。
4.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⑴转学书面申请;
⑵历年学业成绩;
⑶历年操行评定;
⑷近期体格检查表;
⑸盖有省、市、自治区招生就业处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
5.我校不接收下列转学学生:
⑴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处分以上者;
⑵在校期间累计补考或重新学习课程达两门次以上者;
⑶身体不健康者。
6.我校每年一月、五月两次受理各类转学,其余时间概不受理。
7.各类转学只能在所有审批手续完备后方能办理。在转学手续未办完前,各学院不得擅自接收为旁听学生。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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