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高考知识网 > 浙江高考 > 正文

浙江树人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17 22:52:02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为了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更好地贯彻“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根据《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说明

转专业的适用对象为浙江树人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在校学生。学生在校期间有一次从入学专业转入另一个专业的机会,插入新专业班级中学习,学籍管理与学生管理转至新专业所属学院负责,并按新专业毕业。一年级学生可以跨学院转,二年级学生原则上在本学院内转(家扬书院除外)。

二、转专业时间

本科在籍在校学生可在一年级或二年级的春季学期申请转专业,专科在籍在校学生可在一年级的春季学期申请转专业,审批通过后于新学年初转入新专业就读。

三、各类转专业基本条件

(一)优秀生转专业基本条件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自主申请校内转专业,要求转专业前无不及格课程、无补考、重修记录,且各学期各科成绩总分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30%。对于个别转入专业,申请学生还需要满足转入专业对部分课程的附加条件。

(二)特殊转专业基本条件

1.专业兴趣生

学生在某一专业上有明显专长,并已取得相应成果(如已出版专著、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在重大专业竞赛中获奖等),可申请转入其特长专业。

无专长但对原就读专业确不感兴趣、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可申请转入感兴趣的、高考录取分相当的专业。具体条件如下:转入转出专业均有生源地招生的,则本人高考分数必须达到拟转入专业相同生源地的最低录取分;拟转入专业无相同生源地招生的,则参考相关生源地高考录取分,即拟转出专业浙江生源录取最低分必须不低于拟转入专业浙江生源录取最低分。

2.身体状况特殊学生

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或者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可申请转入其他专业。

3.学习困难生

确因专业不适应,造成学习困难或确无能力修读原专业相关课程的一、二年级学生,可申请转入当年浙江省高考录取平均分相对较低的专业。

四、不予转专业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

2.低批次录取申请转入高批次(由学校组织特殊考核的选拔除外);

3.本人高考类别与申请转入的专业高考类别不同;

4.入学以来,因违纪曾受过学校处分;

5.在校学习期间已经转过一次专业;

6.不符合转入专业的录取要求。

五、转专业人数控制

对于转入专业,所属学院提供该专业全年级学生人数10%以内的名额;对于转出专业,原则上不限制转出学生人数。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原则上进行插班学习,若转入专业每行政班需插班学生数较多,则视情况组建新的行政班;学生转出后人数小于20人的行政班原则上不再设班,与同年级同专业其他行政班进行整合(外语类、艺术类专业视情况而定)。

六、办理程序

转专业工作于每年4月份启动,当学期末完成,新学年开学前公布结果。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 各学院向教务处上报拟接收转入学生的专业、名额数、审核录取办法、附加要求,由教务处汇总后向学生公布。

2. 符合转专业基本条件的学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填写《浙江树人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附不少于300字的详细陈述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负责备案并汇总报教务处。

3.教务处审核后将申请材料送相关转入学院。

4.转入学院对拟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和选拔,在两周内将拟接收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5.教务处审核并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一周后报校领导审批。

6.教务处校内公布转专业结果、下发转专业文件,并进行学籍异动。

7.转专业学生根据文件到转入学院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8.家扬书院学生转专业由家扬书院另行制订细则。

七、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1.学生转专业后,自新学年起由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管理,转出转入学院需做好交接工作。

2.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达到转入专业毕业学分要求后,方可毕业。

3.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过且成绩合格的课程,若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相同或相近,经相关教学单位确认后可作为转入专业已修课程,承认学分;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过且成绩合格的、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无规定的课程,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换为校级选修课学分。

4.为使学生合理安排时间尽快完成课程补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允许学生根据本人各学期的课程进度,在全校相同层次范围内选择课程补修。

6.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学年起按所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