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酒店管理、烹饪工艺与营养专业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没有饮食、服务行业所禁止的传染性疾病。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招生专业汇总表:
第二十八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学生,凡符合基本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开发近百个勤工助学岗位,让学有余力的同学积极参与到学院发展和建设中来,同时也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党委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覃巧珍
监督电话:0771—6301430
传真:0771—6301345
电子邮箱:gxevcoffice@126.com
第三十一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71—63063816306383
传真:0771—6306382
电子邮箱:zb14211@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xevc.com
招生网址:http://www.gxevc.com/zs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广西经济职业学院于3月10日由院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西经济职业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委托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区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区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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