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
1.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含统考录取学生、保送生、艺术类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学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
2.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含通过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入学考试录取学生、澳门保送生、香港免试生、台湾免试生。
第三条学校的校名为武汉大学(国标代码10486),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邮政编码:430072)。
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学校还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
第七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普通本科招生政策及录取规则,并对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在本科招生工作中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参加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专业水平考核(考察)及考试工作。
第九条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www.aoff.whu.edu.cn)、武汉大学主页(www.whu.edu.cn)、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宣传材料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并在招生录取时不再强行调剂录取,该专业未完成计划调整到其他专业执行。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三条统考录取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保送生、艺术类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学生、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还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测试或选拔。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组织省级统考的,还需参加省级统考,并达到合格要求(或标准)。
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按照当年国家及我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组织对保送生、艺术类各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农村学生“自强计划”等进行遴选和考核测试,测试时间、方式、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对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保送生、艺术类各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农村学生“自强计划”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另行提供。
第十六条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但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高考成绩不得低于已提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提档人数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剩余招生计划的100%,且只能录取在尚有空额的专业。若符合要求的考生生源仍不足,我校将招生计划调整到生源数量充足的省份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八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也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俄语、德语、法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明确填报有外语类专业志愿且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外语满分的80%(除省级招办另有规定外,口语不做要求);投档分数相同时,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在江苏省,我校对普通高考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及以上,对获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和获得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其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以上三类考生的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4C1合格。分专业录取时,我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高考实际文化成绩也相同,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工类为物理,文史类为历史。同等条件下,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其他类别考生的测试科目等级须不低于江苏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取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的录取办法,以当年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为准。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护理学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该专业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降分幅度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批准的分数为准,但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的一本线。
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校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之和择优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九条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并且不做比例限制。其他非外语类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二十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据此制定的《武汉大学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具体录取办法按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按教育部及我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内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只录取明确填报定向专业志愿的考生,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低4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但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的一本线。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生源实行的定向招生,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的一本线。
第二十五条少数民族预科班按当年公布的预科招生计划执行。其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不得低于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同科类投档线下80分。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学校根据学生志愿,结合预科培养期间的成绩及表现,在预科培养结束前确定专业。预科培养结束,经考核合格,转入本科学习。
第二十六条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农村学生“自强计划”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七条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的录取办法按联招办及学校有关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但定向西藏就业学生限招应届生。
第二十九条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按国家有关规定,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等入学前须先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文化成绩以及在中学的综合表现参加武汉大学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具体评奖办法按照《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五条 艺术类学生、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护理学专业中通过降分录取或征集志愿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入非外语类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武汉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按照《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我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七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我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考核)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章程及相关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渎职、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失职渎职、破坏招生秩序的学校二级单位,学校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理;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按照当年教育部等部委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武汉大学招生专业介绍
经济学类(本科类)
经济学类(含财政学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金融学专业、金融学专业(中法金融班)、金融学专业(国际金融试验班)、保险学专业)
本学科大类包含财政学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金融学专业、保险学专业,并在金融学专业设有中法金融试验班。本学科类有本科、硕士、博士多个层次,拥有理论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两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理论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7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和1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本学科类从国内外经济发展实际出发,结合经济理论前沿,着重研究国内外经济问题。
本学科类采取“打通”和“分段”方式培养,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具有创造、创新、创业精神的复合型高级经济和管理人才。学生进校后前两年,在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学习阶段打通专业界线,采用统一的经济学科基础平台和专业基础课平台进行培养;二年级末,在学生对专业已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根据其兴趣、专长、人生规划和社会需要,分别进入四个专业(财政学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金融学专业、保险学专业)继续专业课学习。
前两年共开的专业基础课程主要有:政治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经济学、财政学、数理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会计学、统计学、管理学等课程。
法学(本科类)
法学专业
法学既是一门具有深厚理论基础的传统学科,又是一门面向社会面向未来的应用性学科,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国家制度、公民权利到社会政治、经济、家庭生活等领域。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法学研究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该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专门知识及方法的,熟悉国家主要法律法规及主要国际条约与惯例,具有从事法律实务及相关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法律专门人才。
该要专业课程:法理学、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史、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与资源法等。
毕业生可在政法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从事审判、检察、律师、法律顾问、行政管理、企业管理和其它相关工作以及法律教育和研究工作。
中法法学本科试验班
该试验班旨在培养能运用法语从事涉外法律工作的高级复合型人才。学生除需精通法语、懂英语外,必须系统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和国际法理论,具有较广泛的涉外法律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该实验班学生从法学院当年新生中选拔产生。学生前两年在国内学习,成绩合格且通过法国组织的法语水平考试者,学校选送到法国巴黎十一大、里尔大学、克莱蒙大学等法学院学习一年。学生在法国学习期间,法方免收学费。生活费、出国旅费及手续办理等费用由学生自理。武汉大学承认其在法国所学课程及学分。合格毕业生可获得武汉大学本科毕业文凭和法学学士学位。
主要专业课程:法理学、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史、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与资源法、法国法概论、欧洲联盟法、法国民法、法国刑法、法国宪法与行政法、法国诉讼法、基础法语、法语视听说、法语口语、专业法语等。
毕业生可从事外交、对外经济贸易、涉外立法、涉外审判、涉外法律公证事务,或在海关、国际机构和组织中任职。
中德法学本科试验班
该试验班旨在培养能运用德语从事涉外法律工作的高级复合型人才。学生除需精通德语、懂英语外,必须系统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和国际法理论,具有较广泛的涉外法律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该实验班学生从法学院当年新生中选拔产生。学生前两年在国内学习,成绩合格且通过德国组织的德语水平考试者,学校选送到德国马尔堡大学、萨尔大学等法学院学习。学生在德国学习期间,德方免收学费。生活费、出国旅费及手续办理等费用由学生自理。武汉大学承认其在德国所学课程及学分。合格毕业生可获得武汉大学本科毕业文凭和法学学士学位。
主要专业课程:法理学、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史、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与资源法、德国法概论、欧洲联盟法、德国民法、德国刑法、德国宪法与行政法、德国诉讼法、基础德语、德语视听说、德语口语、专业德语等。
毕业生可从事外交、对外经济贸易、涉外立法、涉外审判、涉外法律公证事务,或在海关、国际机构和组织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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