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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职业学院高考招生简章录取分数线和排名(二)

更新时间:2023-08-11 15:21:55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深造途径多样—

各类继续深造

高职专升本 高自考专本同读 成人高考 专升本 电大 专升本 网络学院 专升本

毕业当年通过考试进入普通本科院校继续深造。 学生在学期间可以在本院进行专、本科同读学习,在取得高职毕业证的同时, 还可以取得高自考本科毕业证, 符合条件的可取得学士学位。 毕业当年通过考试升入本科学习。 毕业当年申请免试入学。 毕业当年申请免试入学。

学生在学期间还可以考取大学英语四、六级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以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

奖、助体系完备--学院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政策建立了奖助体系。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助学金:2200-3500元;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8000元;多项校级奖学金、助学金:200-2000元。

校企合作密切—学院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学院已与天津市北新动画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瑞湾酒店、天津君隆威斯汀酒店、联想集团等实行“工学结合”及“订单班”等人才培养模式。并与苏宁电器、滨海国际会展中心、天津中和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近百家企业建立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顶岗实习,使学生在校期间即获得了适应企业需要的岗位能力,为学生今后走向社会就业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就业前景广阔--学院高度重视学生就业工作,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与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天津泰达中心酒店、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一汽丰田天津分公司、通广集团、联通公司天津分公司、移动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旅游局等单位建立了稳定良好就业合作关系。近年来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设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设高职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院成立由主管纪检副院长、纪检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为物流管理、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管理、市场开发与营销、会计、酒店管理、金融与证券(客户管理与服务)、会展策划与管理、商务英语、文秘、社区管理与服务、社区管理与服务(早期教育)、动漫设计与制作、机电一体化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电气自动化技术、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网络系统管理、应用电子技术、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电脑艺术设计(艺术美术类)。学院将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报考指南。

第九条 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住宿费:6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天津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天津市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艺术专业考生还须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统)考合格成绩或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测试合格成绩)。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城市职业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城市职业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优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专业录取有相关规定,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