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毕业文凭
第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凯里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招生人数及分专业计划详见各省、市(区)高考招生目录。
第十三条 严格按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师范专业的学生实行专业奖学金制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资助困难生的政策和措施: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凯里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校网址:http://www.kluniv.cn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及传真:0855-8553376、8509281、8558898 0855-850928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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