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2、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3、办学层次:本科
4、学院代码:13896
5、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
6、学院基本情况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按照新型办学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独立学院。学院地处天津市第三高教区,座落于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内,具有独立的办学条件和基础设施,同时可共享母体校优质的软、硬件资源。学院于2005年开始招生,现有来自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在校学生7500余人。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办公室。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院招生工作进行全员、全程、全方位的监督。
第三章 专业设置及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院设10个系32个本科专业及方向,分别为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戏剧影视文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技术、数学与应用数学(数学教育)、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工商管理、旅游管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法学、法学(企业法务)、英语、日语(经贸翻译)、朝鲜语(经贸翻译)、俄语、新闻学、广告学、播音与主持艺术、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摄影、表演、音乐表演(声乐表演)、音乐表演(现代音乐表演)、学前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广播电视编导、舞蹈学。其中经济学类、文学类(不含外国语言文学类)、法学类、教育学类、管理学类专业的学费为15000元/生/年,理学类、工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学费为16000元/生/年,艺术学类专业的学费为21000元/生/年。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详见我院招生简章。住宿费标准为4人间1200元/生/年,6人间1000元/生/年。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各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不超过学院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艺术类对招生专业合格生源不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编制“0”计划,“0”计划专业的合格生源可以填报志愿,我院将按照录取原则和相关政策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普通类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队。然后再依次按照每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再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的录取按照本章程第十二条第3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普通类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的录取原则
1、在天津市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时,比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比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A等第的个数,如相同,再比较B等第的个数,依此类推。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如上述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数学、语文)。
2、在江苏省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如等级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数学、语文)。如条件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3、其他省份(天津市、江苏省之外)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数学、语文)。如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二条 普通类在个别省份的特殊要求
1.普通类在天津市录取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8个科目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的考生,如投档后排名在我院前30%的,可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科目成绩等第应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2.普通类对于江苏省考生,根据该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其公布的我院招生计划中的内容执行。
3.普通类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根据该区规定,按照“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方向),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各省规定),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同分的录取规则:按文化成绩排名录取的专业,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名录取的专业,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对投档原则有特殊规定的省份,执行省内规定。
第十四条 我院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各专业招收考生不设性别限制,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考生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六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和《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者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学生手册中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有奖学金和助学金,学生受益面达40%以上,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及天津市相关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学院招生工作,并经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解释权归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对考生及其家长因受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欺骗而造成的伤害,我院概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院网址:http://www.jinguxy.cn 招生信息网http://www.jgxyzs.com
E-mail: jinguzhaosheng@126.com
电话:022-23766422 022-23766704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 邮编:30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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