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继续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和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的校名全称为河南城建学院(英文译名:HenanUniversityofUrbanConstruction),国标代码11765。学校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龙翔大道,邮编467036。
第四条学校是河南省唯一一所以工科为主,以“城建”为特色的省属全日制公办本科高校。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专科教育。学生入学注册后,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河南城建学院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河南城建学院本、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学校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本校教职工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招生宣传、录取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时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备案。
河南城建学院本、专科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各专业报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我校也将通过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我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s.hncj.edu.cn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录取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二条提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分数线以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基准,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学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学校以高招统考成绩为依据,志愿为平行志愿时,各志愿同等对待;志愿为非平行志愿时,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对同一院校志愿进档的考生,执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一般先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如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按其所报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依照考生基准成绩和身体条件并参考相关单科成绩的高低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或主要科目成绩(如语文、数学、英语)高者优先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计划未满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对同一志愿考生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规定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在江苏,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和艺术类专科专业(装潢艺术设计)的艺术类考生,专业成绩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艺术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的美术类录取分数线,按照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于有舞弊记录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新生入学后要复试素描及水彩画,不合格者调剂到其它专业。
第十七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法学和旅游管理专业对男性身高168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58厘米以上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生志愿,必须是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九条学校所有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保送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相关招收保送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及《河南城建学院保送生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对经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可、公示并已计入高考成绩,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我校原则上予以认可,并根据该省有关规定提档录取。
第二十二条拟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校即向该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报到要求,准时到学校报到。未经允许,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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