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时限
可以申请延长不超过30日的停留期限,具体批准时限由出入境管理总队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
(二)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原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三)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A4纸)。
(四)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法规提示
(一)申请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在签证注明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三)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1.1.9外国人申请延期C(乘务)签证须知(临时)
一、申请对象
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外籍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申请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四)北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公司致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总队)的中文公函并加盖邀请单位公章。内容应包括:1.邀请单位和申请人基本情况;2.申请事由:包括来华活动内容、在华停留期限,以及出入境行程安排;3.在华期间生活费用和遵守中国法律担保。
(五)运输公司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
(六)出入境管理总队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可以申请延长不超过30日的停留期限,具体批准时限由出入境管理总队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
(二)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原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三)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A4纸)。
(四)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未满18周岁在华首次申请的,还需提供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及境外定居证明。
(七)邀请单位应当按要求在出入境管理总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五、法规提示
(一)申请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在签证注明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三)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1.1.10外国人申请延期G(过境)签证须知(临时)
一、申请对象
经中国过境的外国人
二、申请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四)在京接待单位致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总队)的中文公函并加盖邀请单位公章。内容应包括:1.接待单位和申请人基本情况;2.申请事由:包括来华活动内容、未按期出境原因,以及在华停留期限;3.在华期间生活费用和遵守中国法律担保。
(五)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
(六)出入境管理总队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可以申请延长不超过30日的停留期限,具体批准时限由出入境管理总队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
(二)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原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三)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A4纸)。
(四)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未满18周岁在华首次申请的,还需提供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及境外定居证明。
(七)接待单位应当按要求在出入境管理总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五、法规提示
(一)申请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在签证注明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三)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1.1.11团体签证补办或办理团签分离须知(临时)
一、申请对象
因团体签证(以下简称团签)遗失、损毁或被盗抢申请补发,或因人道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办理团签分离(以下简称团分)的外国人
二、申请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四)北京接待旅行社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
(五)旅行社致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总队)的中文公函并加盖旅行社公章。内容应包括:1.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补发或团分的事由;2.在华行程安排及停留期限;3.在华期间生活费用和遵守中国法律担保。
(六)申请补发的,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团签报失证明和旅行社打印的团签人员名单。
(七)申请团分的,还应提交与分离事由相关的证明,如飞机延误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
(八)出入境管理总队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未满16周岁、年满60周岁或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由接待旅行社工作人员代为申请,并提交工作证或介绍信,以及身份证件。
(二)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A4纸)。
(三)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四)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未满18周岁在华首次申请的,还应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及境外定居证明。
(六)接待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在出入境管理总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法规提示
(一)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二)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五)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1.2外国人居留许可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1.2.1外国人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延期须知(临时)
一、申请对象
在北京工作的外国人
二、申请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四)在京聘用单位依法登记证明,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提交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外国(地区)企业常住代表机构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明等。聘用单位为政府机构、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公立大中小院校的,免交依法登记证明。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外国专家主管部门出具的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海外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等允许工作的证明。参加文体活动的外国人,提交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许可、相关函件及名单。
(六)非持Z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七)首次申请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提交北京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八)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总队)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可以申请与所持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海外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等工作证明期限一致的居留证件,最短不少于90天。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已满60周岁或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以及延期居留证件的,可以由聘用单位代为申请,凡代申请的,需聘用单位出具委托书,说明办理事项、委托人情况,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由委托人携带身份证件办理。但出入境管理总队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二)聘用单位应当按要求在出入境管理总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申请材料均交原件核验并留存复印件(A4纸)。
(四)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法规提示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二)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
(三)聘用单位发现外国人离职、变更工作地域、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或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七)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1.2.2外国人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及延期须知(临时)
一、申请对象
长期探望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北京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京居留的外国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和配偶的父母。
二、申请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四)探亲人员,提交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持S1签证入境的,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可提交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或相关街道、派出所、政府机关单位人事部门、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相关公证等。
非持S1签证入境申居留证件的,还应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在华期间生活费用和遵守中国法律担保(被探望人未满18岁的,由申请人自己担保)。如提交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五)其他因私事务申请居留证件的,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具有人道主义原因的证明材料。
非持S1签证入境申请居留证件的,如提交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已满60周岁在北京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应当提交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或者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来源证明(可提交本人名下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的存款证明)。
2.在北京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陪护人员应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以及上述医疗机构开具的陪护证明。
(六)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提交北京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总队)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一)探亲人员,可以申请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最短不少于180日。
(二)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购房人员可以申请不超过3年的居留证件。陪护人员可以申请与被陪护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最短不少于180日。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或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以及延期居留证件的,可以由被探望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需提交工作证或介绍信,以及身份证件)代为申请。但出入境管理总队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二)医疗机构等接待单位应当按要求在出入境管理总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申请材料均交原件核验并留存复印件(A4纸)。
(四)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未满18周岁在华首次申请的,还应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及境外定居证明。
五、法规提示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二)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
(三)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1.2.3外国人申请团聚类居留证件及延期须知(临时)
一、申请对象
长期探望在京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外籍家庭成员,以及外籍华人、华侨在京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子女的配偶。
二、申请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可提交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或相关街道、派出所、政府机关单位人事部门、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相关公证等。
非持Q1签证入境者,还应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在华期间生活费用和遵守中国法律担保(被探望人未满18岁的,由申请人自己担保)。如提交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五)被探望人的身份证件和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1.探望中国公民,提交北京市户口簿或暂住证,以及居民身份证;
2.探望华侨,提交中国护照和国外定居证明,以及派出所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临时住宿登记表或在京工作单位出具的6个月以上工作证明;
3.探望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派出所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临时住宿登记表或在京工作单位出具的6个月以上工作证明;
4.探望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派出所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临时住宿登记表或在京工作单位出具的6个月以上工作证明;
5.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派出所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临时住宿登记表或在京工作单位出具的6个月以上工作证明。
(六)申请寄养的,还应当提交:
1.被寄养儿童的出生证明,儿童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人的,还应提交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
2.经公证的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或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
3.受托人提交北京市户口簿或暂住证,以及居民身份证。
(七)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居留证件的外国人,还应提交北京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八)出入境管理总队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未满18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可以申请居留期不超过3年的居留证件(对未满18周岁人员的居留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其18周岁的日期),其他人员可以申请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最短不少于180日。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或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以及延期居留证件的,可以由被探望人代为申请。但出入境管理总队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二)申请材料均交原件核验并留存复印件(A4纸)。
(三)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四)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未满18周岁在华首次申请的,还应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及境外定居证明。
五、法规提示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二)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
(三)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1.2.4外国人申请学习类居留证件及延期须知(临时)
一、申请对象
在京长期学习的外国人
二、申请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居住地派出所、旅店业或院校公寓开具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加盖招收单位公章。
(四)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在读证明等证明函件。
(五)持非X1签证入境人员,还应提交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JW202表)。
(六)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居留证件的外国人,还应提交北京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出入境管理总队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可以申请与学校注明学习期限一致的居留证件,最短不少于180日。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经招收单位申请,出入境管理总队同意的,可以由招收单位代为申请。但出入境管理总队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二)招收单位应当按要求在出入境管理总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申请材料均交原件核验并留存复印件(A4纸)。
(四)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未满18周岁在华首次申请的,还应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及境外定居证明。
五、法规提示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二)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
(三)招收单位发现外国留学生离开招收单位、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或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七)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1.2.5外国人申请记者类居留证件及延期须知(临时)
一、申请对象
在京外国常驻记者
二、申请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四)外交部新闻司等主管部门核发的记者证。
(五)首次申请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提交北京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六)出入境管理总队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可以申请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最短不少于180日。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
(二)聘用单位应当按要求在出入境管理总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申请材料均交原件核验并留存复印件(A4纸)。
(四)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法规提示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二)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
(三)聘用单位发现外国人离职、变更工作地域、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或出现死亡、失踪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七)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1.3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换发、补发
1.3.1外国人申请停留证件及换发须知(临时)
一、申请对象
(一)免办签证入境,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京继续停留的外国人;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人员;
(三)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需要在京停留的人员;
(四)外国人居留事由终止因人道原因需要在京继续停留的;
(五)在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需要在京停留的;
(六)出入境管理总队认定应当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四)与停留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请参照签证延期、换发相关事由提交材料。
(五)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离开船舶涂的港口所在城市的,还应当提交海员证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和船舶代理公司的担保函件,以及已确定日期和座位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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