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生儿户口办理需准备《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要复印整本、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上海市新生儿医保办理所需条件
1.具备上海市户籍;
2.出生3个月内。
二、上海市新生儿医保办理所需材料
1.新生儿户口本;
2.代办人(父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领取并填写《登记表》
上海婴幼儿医保办理流程
新生儿在报入本市户籍后,到户籍所在邻近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领取《社会保障卡》或者《医保卡》和《就医记录册》作为门急诊医疗的就医凭证;再凭缴费凭证到户籍所在街道(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少儿住院基金医疗证》作为住院医疗的就医凭证。如有疑问,可以咨询上海社保局热线电话12333。
而如果其子女是刚刚出生的新生儿的话,建议在一定要在宝宝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这样的话,享受医保待遇就从出生之日开始算起(也就是说参保后,可以报销之前已经由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
如果超过三个月不到一岁办理,那么就从办理次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如果超过一岁才办理的,那么就要等次年1月1日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上海外地户籍未成年子女如何办理医保?
2013年7月1日上海市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后,申请领取上海市居住证并且居住证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且儿女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可递交材料领取未成年人医保卡。
准备材料
1.上海居住证积分登记表复印件。
2.居住证原件。
3.身份证原件。
4.小孩出生证明。
5.小孩户口本。
办理地点
1.居住证所在地社区事务服务中心。
办理流程
1.医保卡登记
选择一个不太忙的周末去社区事务中心,告诉咨询台工作人员,你要办理小孩医保。将准备材料提供给工作人员,他们把你的资料录入社保系统,办完后给你一个回执单。回执单上有具体缴费领卡的日期,按流程办理。
2.医保卡缴费
目前支持现场缴费和网银线上缴费两种方式。
3.领取医保卡
缴费完成后就可以领卡了,领卡时需要准备资料包括小孩出生证明,小孩户口本,大人的身份证,然后去社区事务中心领卡即可。
上海新生儿落户需要什么证件和材料?
解答:上海新生儿入户办理材料根据新生儿生育地以及是否婚生等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具体材料清单可详见下表:
1岁以下婚内本市生育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备注 |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1、父[母]一方为国 [境]外人士或者军 人,无法提供《居 民身份证》的,需 要提供有效期内的 护照及其翻译件或 者军人身份证件 |
2、 “随申办”移动端亮证 模块中有电子证照 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 证照,能够通过数 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
《出生医学证明》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1、无法提供合法有 效的《出生医学证 明》,或者《出生 医学证明》载明的 生父母信息与申报 出生登记的生父母 信息不一致的,应 当提供《亲子关系 司法鉴定意见 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2、“随申 办”移动端亮证模块 中有电子证照的, 免交纸质材料;若 暂时无电子证照, 能够通过数据共享 获取相应材料数据 的,也可免交纸质 材料。 | |
3、附页应当 在窗口办理落户 (线上申请)或者 提交材料(线下申 请)的时候交于派 出所窗口民警。 | ||
父母的《结婚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目前,“随申办”移动 端亮证模块中有电 子证照的,免交纸 质材料;若暂时无 电子证照,能够通 过数据共享获取相 应材料数据的,也 可免交纸质材料。 |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1、为方便申请人, 对部分相关政府职 能部门信息数据库 可以查询的数据, 不要求申请人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但 政府职能部门信息 数据与申请人反映 情况不一致的,公 安机关可要求申请 人提供证明材料。 |
2、“随申办”APP“亮 证”模块中有电子证 照的,可通过亮证 方式使用电子证 照,免交纸质材 料。 3、户口登记情 况发生变动,需对 《居民户口簿》按 照实际情况进行登 记的,需提交《居 民户口簿》。 | ||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1、实际居住凭证主 要指:《房屋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证 明》或者《居住核 查表》或者实有人 口信息登记在拟落 户地派出所辖区, 择一提供; |
2、公安 机关通过系统核查 实有人口信息 | ||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公安机关出具《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意见书》 |
1岁以下非婚生育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备注 |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1、父[母]一方为国 [境]外人士或者军 人,无法提供《居 民身份证》的,需 要提供有效期内的 护照及其翻译件或 者军人身份证件 |
2、 “随申办”移动端亮证 模块中有电子证照 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 证照,能够通过数 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
《出生医学证明》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1、无法提供合法有 效的《出生医学证 明》,或者《出生 医学证明》载明的 生父母信息与申报 出生登记的生父母 信息不一致的,应 当提供《亲子关系 司法鉴定意见 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2、“随申 办”移动端亮证模块 中有电子证照的, 免交纸质材料;若 暂时无电子证照, 能够通过数据共享 获取相应材料数据 的,也可免交纸质 材料。 | |
3、附页应当 在窗口办理落户 (线上申请)或者 提交材料(线下申 请)的时候交于派 出所窗口民警。 | ||
非婚随母报出生的,提供母亲生产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1、无法提供的,需提供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2、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 ||
非婚随父报出生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1、为方便申请人, 对部分相关政府职 能部门信息数据库 可以查询的数据, 不要求申请人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但 政府职能部门信息 数据与申请人反映 情况不一致的,公 安机关可要求申请 人提供证明材料。 |
2、“随申办”APP“亮 证”模块中有电子证 照的,可通过亮证 方式使用电子证 照,免交纸质材 料。 3、户口登记情 况发生变动,需对 《居民户口簿》按 照实际情况进行登 记的,需提交《居 民户口簿》。 | ||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1、实际居住凭证主 要指:《房屋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证 明》或者《居住核 查表》或者实有人 口信息登记在拟落 户地派出所辖区, 择一提供; |
2、公安 机关通过系统核查 实有人口信息 | ||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公安机关出具《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意见书》 |
1岁以下婚内外省市生育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备注 |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1、父[母]一方为国 [境]外人士或者军 人,无法提供《居 民身份证》的,需 要提供有效期内的 护照及其翻译件或 者军人身份证件 |
2、 “随申办”移动端亮证 模块中有电子证照 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 证照,能够通过数 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
《出生医学证明》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1、无法提供合法有 效的《出生医学证 明》,或者《出生 医学证明》载明的 生父母信息与申报 出生登记的生父母 信息不一致的,应 当提供《亲子关系 司法鉴定意见 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2、“随申 办”移动端亮证模块 中有电子证照的, 免交纸质材料;若 暂时无电子证照, 能够通过数据共享 获取相应材料数据 的,也可免交纸质 材料。 | |
3、附页应当 在窗口办理落户 (线上申请)或者 提交材料(线下申 请)的时候交于派 出所窗口民警。 | ||
父母的《结婚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目前,“随申办”移动 端亮证模块中有电 子证照的,免交纸 质材料;若暂时无 电子证照,能够通 过数据共享获取相 应材料数据的,也 可免交纸质材料。 |
母亲生产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无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 1、无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
2、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 ||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1、为方便申请人, 对部分相关政府职 能部门信息数据库 可以查询的数据, 不要求申请人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但 政府职能部门信息 数据与申请人反映 情况不一致的,公 安机关可要求申请 人提供证明材料。 |
2、“随申办”APP“亮 证”模块中有电子证 照的,可通过亮证 方式使用电子证 照,免交纸质材 料。 3、户口登记情 况发生变动,需对 《居民户口簿》按 照实际情况进行登 记的,需提交《居 民户口簿》。 | ||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1、实际居住凭证主 要指:《房屋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证 明》或者《居住核 查表》或者实有人 口信息登记在拟落 户地派出所辖区, 择一提供; |
2、公安 机关通过系统核查 实有人口信息 | ||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公安机关出具《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意见书》 |
1岁以下随(外)祖父母报出生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备注 |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1、父[母]一方为国 [境]外人士或者军 人,无法提供《居 民身份证》的,需 要提供有效期内的 护照及其翻译件或 者军人身份证件 |
2、 “随申办”移动端亮证 模块中有电子证照 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 证照,能够通过数 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
《出生医学证明》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1、无法提供合法有 效的《出生医学证 明》,或者《出生 医学证明》载明的 生父母信息与申报 出生登记的生父母 信息不一致的,应 当提供《亲子关系 司法鉴定意见 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2、“随申 办”移动端亮证模块 中有电子证照的, 免交纸质材料;若 暂时无电子证照, 能够通过数据共享 获取相应材料数据 的,也可免交纸质 材料。 | |
3、附页应当 在窗口办理落户 (线上申请)或者 提交材料(线下申 请)的时候交于派 出所窗口民警。 | ||
父母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目前,“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1、为方便申请人, 对部分相关政府职 能部门信息数据库 可以查询的数据, 不要求申请人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但 政府职能部门信息 数据与申请人反映 情况不一致的,公 安机关可要求申请 人提供证明材料。 |
2、“随申办”APP“亮 证”模块中有电子证 照的,可通过亮证 方式使用电子证 照,免交纸质材 料。 3、户口登记情 况发生变动,需对 《居民户口簿》按 照实际情况进行登 记的,需提交《居 民户口簿》。 | ||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一):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后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或者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随(外)祖父母报出生,需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学生证》或者博士后在站证明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亲属关系证明如: 双方曾经在同一户 内的《户籍证 明》、《亲子关系 司法鉴定意见 书》、父(母)的 《出生医学证明》 等证明; |
“随申 办”移动端亮证模块 中有电子证照的, 免交纸质材料;若 暂时无电子证照, 能够通过数据共享 获取相应材料数据 的,也可免交纸质 材料。 | ||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二):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需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原《居民户口簿》或者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父(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申请人实际居住情况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1、亲属关系证明如:双方曾经在同一户内的《户籍证明》、《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父(母)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 |
2、实际居住情况如:民警调查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居住凭证; | ||
3、 “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情形三):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原《居民户口簿》或者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父(母)的现役军人身份证件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1、亲属关系证明,如:双方曾经在同一户内的《户籍证明》、《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父(母)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 |
2、“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1.非婚生婴儿随生父申报出生登记的;2.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3. 《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 4.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5.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 6.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 7.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的。 |
1-16岁境内生育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备注 |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1、父[母]一方为国 [境]外人士或者军 人,无法提供《居 民身份证》的,需 要提供有效期内的 护照及其翻译件或 者军人身份证件 |
2、 “随申办”移动端亮证 模块中有电子证照 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 证照,能够通过数 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
《出生医学证明》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1、无法提供合法有 效的《出生医学证 明》,或者《出生 医学证明》载明的 生父母信息与申报 出生登记的生父母 信息不一致的,应 当提供《亲子关系 司法鉴定意见 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2、“随申 办”移动端亮证模块 中有电子证照的, 免交纸质材料;若 暂时无电子证照, 能够通过数据共享 获取相应材料数据 的,也可免交纸质 材料。 | |
3、附页应当 在窗口办理落户 (线上申请)或者 提交材料(线下申 请)的时候交于派 出所窗口民警。 | ||
非婚随母报出生的,提供母亲生产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 | 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1、无法提供的,需提供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2、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 ||
非婚随父报出生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
父母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目前,“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母亲生产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无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原件和复印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 1、无法提供或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
2、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 ||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1、为方便申请人, 对部分相关政府职 能部门信息数据库 可以查询的数据, 不要求申请人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但 政府职能部门信息 数据与申请人反映 情况不一致的,公 安机关可要求申请 人提供证明材料。 |
2、“随申办”APP“亮 证”模块中有电子证 照的,可通过亮证 方式使用电子证 照,免交纸质材 料。 3、户口登记情 况发生变动,需对 《居民户口簿》按 照实际情况进行登 记的,需提交《居 民户口簿》。 | ||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1、实际居住凭证主 要指:《房屋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证 明》或者《居住核 查表》或者实有人 口信息登记在拟落 户地派出所辖区, 择一提供; |
2、公安 机关通过系统核查 实有人口信息 | ||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公安机关出具《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意见书》 |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1.非婚生婴儿随生父申报出生登记的;2.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3. 《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 4.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5.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 6.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 7.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的。 |
16岁以下境外生育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备注 |
父母的《结婚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目前,“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1、为方便申请人, 对部分相关政府职 能部门信息数据库 可以查询的数据, 不要求申请人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但 政府职能部门信息 数据与申请人反映 情况不一致的,公 安机关可要求申请 人提供证明材料。 |
2、“随申办”APP“亮 证”模块中有电子证 照的,可通过亮证 方式使用电子证 照,免交纸质材 料。 3、户口登记情 况发生变动,需对 《居民户口簿》按 照实际情况进行登 记的,需提交《居 民户口簿》。 | ||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1、实际居住凭证主 要指:《房屋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证 明》或者《居住核 查表》或者实有人 口信息登记在拟落 户地派出所辖区, 择一提供; |
2、公安 机关通过系统核查 实有人口信息 | ||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公安机关出具《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意见书》 |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1.非婚生婴儿随生父申报出生登记的;2.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3. 《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 4.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5.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 6.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 7.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的。 |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还需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 1、亲属关系证明,如:双方曾经在同一户内的《户籍证明》、《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父(母)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 2、“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父母《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 1、父[母]一方为国 [境]外人士或者军人,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护照及其翻译件或者军人身份证件; 2、“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的认证。无法提供认证的,则须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 无法提供认证的,则须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提供原件 |
非婚生育的子女还需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 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
《未取得国(境)外身份承诺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 点击下载 |
婴儿入境时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 - |
女军人子女报出生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备注 |
父母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目前,“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1、父[母]一方为国 [境]外人士或者军 人,无法提供《居 民身份证》的,需 要提供有效期内的 护照及其翻译件或 者军人身份证件 |
2、 “随申办”移动端亮证 模块中有电子证照 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 证照,能够通过数 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
《出生医学证明》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1、无法提供合法有 效的《出生医学证 明》,或者《出生 医学证明》载明的 生父母信息与申报 出生登记的生父母 信息不一致的,应 当提供《亲子关系 司法鉴定意见 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2、“随申 办”移动端亮证模块 中有电子证照的, 免交纸质材料;若 暂时无电子证照, 能够通过数据共享 获取相应材料数据 的,也可免交纸质 材料。 | |
3、附页应当 在窗口办理落户 (线上申请)或者 提交材料(线下申 请)的时候交于派 出所窗口民警。 | ||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1、为方便申请人, 对部分相关政府职 能部门信息数据库 可以查询的数据, 不要求申请人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但 政府职能部门信息 数据与申请人反映 情况不一致的,公 安机关可要求申请 人提供证明材料。 |
2、“随申办”APP“亮 证”模块中有电子证 照的,可通过亮证 方式使用电子证 照,免交纸质材 料。 3、户口登记情 况发生变动,需对 《居民户口簿》按 照实际情况进行登 记的,需提交《居 民户口簿》。 | ||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1.非婚生婴儿随生父申报出生登记的;2.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3. 《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 4.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5.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 6.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 7.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的。 |
女军人子女申报类型一:母亲系驻沪部队现役军人,父亲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报入部队集体户需提供 :①母亲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或者士兵证; ②部队集体户管理部门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 |
女军人子女申报类型二:父母均系驻沪部队现役军人,报入父亲部队集体户需提供: ①部队集体体户管理部门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②父母双方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或士兵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 |
女军人子女申报类型三:父母双方均系驻沪部队现役军人,报入父(母)产权房需提供: ①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②父母双方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或士兵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 |
女军人子女申报类型四:父母双方均系驻沪部队现役军人,报入已在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系统登记的父母名下的军产房需提供 ①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房屋配售(租)证明; ②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同意入户的证明; ③父母双方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军官证或士兵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 |
上海户籍新生儿及长三角户籍新生儿在上海办理入户可前往上海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部分办理点如下:
◆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户籍窗口:
地址:昌里东路185号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六8:30-17:30
电话:(021)22046056
◆静安分局静安寺派出所户籍窗口:
地址:万航渡路55弄5号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六8:30-17:30
电话:(021)22179011
◆普陀分局甘泉路派出所户籍窗口:
地址:宜川路351弄31号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六8:30-17:30
电话:22048281
◆杨浦分局平凉路派出所户籍窗口:
地址:通北路2号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六8:30-17:30
电话:(021)22171407
◆嘉定分局安亭派出所户籍窗口:
地址:墨玉北路211号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六8:30-17:30
电话:(021)3950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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