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新生儿户口办理需准备《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要复印整本、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以下是具体内容。
1、有出生医学证明
(1)、随母入户
1、婴儿母亲《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随父入户
1、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4、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备注: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2、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1、婴儿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
2、亲子鉴定证明;
3、出生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日期的材料;
4、婴儿父(母)《结婚证》(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备注: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3、涉军登记
1、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
(1)、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关系证明;
5、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身份说明材料;
6、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2)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入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身份说明材料;4、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的提供)
2、母亲为女士官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部队出具的士官身份说明材料。
备注: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3、在部队设立的集体户或派出所集体户落户。
4、涉外登记
(1)、婴儿父母系华侨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婴儿在国内出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4、婴儿父(母)《结婚证》;
5、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6、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提供)。
(2)、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大陆居民,婴儿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生,随父或随母入户
1、婴儿出生《公证书》(按《两岸公证书适用查证协议》办理);
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3、婴儿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
4、婴儿父(母)《结婚证》; 5、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提供)。
(3)、父母双方系华侨,婴儿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婴儿出生《公证书》(按《两岸公证书适用查证协议》办理);
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3、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5、婴儿父(母)《结婚证》;
6、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提供)。
(4)、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婴儿在国外出生,随母或随父入户
1、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2、经公证后的出生证司法翻译件或中文领事确认件;
3、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有效出入境证件;
4、婴儿父(母)《结婚证》; 5、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提供)。
(5)、父母双方系华侨,婴儿在国外出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经公证后的出生证司法翻译件或中文领事确认件;
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3、婴儿父(母)《结婚证》;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5、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6、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备注: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3、婴儿已取得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按回国定居办理;
4、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5、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5、集体户登记
(1)、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高校学生证或者在校生说明材料;
3、婴儿父(母)《结婚证》;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5、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6、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2)、父母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随家庭户落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4、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提供)。
(3)、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高校学生集体户除外),随父(母)入集体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4、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的提供)。
备注: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6、其他登记
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随法定监护人落户
1、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薄》;
2、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法定监护人与婴儿的关系证明或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备注:法定监护人顺序依次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
公开事项 | 受理部门 | 办理依据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具体情形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
出生登记 | 随父入户 |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申请-受理-办结 | 有《出生医学证明》 | 1、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婚生的提供,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4、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6、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在直接抚养的一方落户或依双方协商结果办理。(婴儿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提供)。 | 现场办结 (异地办理除外) | 免费 | |
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 1、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亲子鉴定证明; 3、出生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日期的材料; 4、婴儿父亲婚姻状况材料(户口簿上可以体现的,无需提供);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 1、仅限于无法核实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 2、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
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扩展资料:
如果超过一个月就没有给小孩上户,再办理起来的话操作流程方面可能会比较繁琐。对于孩子的父母来说,当然也是非常重视给孩子上户的这件事情,正常情况下新生婴儿上户的流程非常的简单,一般也不需要孩子的父母亲全部都在场,甚至委托给其他家里人代办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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