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新生儿户口办理条件为新生婴儿在30日内向婴儿父母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以下是具体内容。
新生婴儿在30日内向婴儿父母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新出生的婴儿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并准备下列手续: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其他相关材料。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6、对出国人员(留学、经商、务工)在国外出生子女的落户问题,应本着简化手续的原则,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可在其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抚养人处落户。拟居住地的选择按以下顺序:
(1)其父亲或母亲在国内的,在父亲或母亲处,其父母都在国外的,在其父或母原户口所在地抚养人处。
(2)没有上一项条件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处。
(3)没有上项条件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
宝鸡新生儿上户口所需证件
新生儿报户需要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血型化验单、婴儿父母结婚证。
非婚生婴儿落户需要拟落户一方申请书(父母一方)、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婴儿母亲生产时所在医院的分娩证明或病历病案档案复印件(加盖医院行政公章或档案查询章)、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随父报户需一并提供)、非婚生育说明或结婚证等材料。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7:00
法定周期:30个工作日
答: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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