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学术造假和学术不端行为,北京大学的态度一向是零容忍,对于此次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学校表示不服,将依法提起上诉。”因涉嫌学术论文抄袭而被撤销博士学位的于艳茹诉北京大学一案,1月17日经由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宣判北大败诉,判令北大撤销《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驳回原告于艳茹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日,北大在其官方微博发布《关于于艳茹事件宣判结果的声明》,作出如上表态。
8月,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毕业生于艳茹的一篇论文涉嫌抄袭。1月19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决定》,收回其学位证书。7月,于艳茹将北大诉至海淀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北大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虽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北大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有违程序正当原则。此外,《决定》未能明确其适用的具体条款,适用法律存有不当之处。
北大在声明中明确表示,于艳茹论文抄袭事件被披露后,学校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组和专家调查组,对于艳茹论文涉嫌抄袭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召开学位分委员会进行了审议表决。学校第118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了于艳茹博士学位的事项。委员会根据调查事实,确认于艳茹期刊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其将该论文作为学术成果列入博士学位申请材料的事实清楚,且该文章于2013年3月18日被接受发表,属在学期间。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规定和程序进行了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表决过程和表决结果合理合法。
“大家可以从北大的声明中看到,北大认定于艳茹抄袭的事实是肯定的。北大对于抄袭、学术造假、学术不端行为是不能容忍的,所以北大表示不服从海淀法院这次的判决结果。之后一个阶段,我们将做好上诉的各项工作,最终要维护学术的纯净和清誉。”北大新闻发言人蒋朗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高校在授予学位、撤销学位、处罚学生等方面长期存在法律争议,北大此次事件的最终审判结果将会对高校相关行政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认为,这一事件既属于教育法范畴,也受行政诉讼法制约,对高校管理的法律意识的强化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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