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努力提升教育服务能力和共享水平,经市政府常务会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总体要求,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7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7〕6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深化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改革,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为加快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不断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提供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责任,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法规政策,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区域内公、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确保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本区域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招生入学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让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入学程序。学区划定后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要进行风险评估,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二)依法依规原则
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任何学校均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机构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不得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不得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严禁公办学校跨行政区招生,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原则上公办小学不得招收择校生,公办初中招收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招生总额的4%。各学校须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单校划片”、“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地址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1.小学
凡户口在我市且年满6周岁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单位查验盖章)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原则上小学入学政策年龄为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止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公告适当放宽年龄入学办法、流程和入学政策年龄的截止时间。
2.初中
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小学在规定时间内集体报名。在外地就读回本县(市)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单独报名。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报名时,须出具学籍表(学校盖章)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
(二)民办学校招生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实行自主报名、免试入学。民办学校招生方案(含自主招生方案)须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学校依据招生方案制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发布后要立即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严禁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严禁超计划招生和超班额招生,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新生。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民办学校招生无序竞争、抢夺生源、重复招生和乱收费等不当行为。对违规招生行为要依法纠正,限期整改,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停止其招生或按10%的比例减少其下一年招生计划,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特长生招生
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学校(名单见附件1)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名义进行招生。特长生招收工作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招生办法,并逐年减少招生计划,严禁组织文化课考试。招收比例遵照省相关文件执行。
(四)特殊群体
1.随迁子女入学。各县(市)区要积极稳妥地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全市规定时间内,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公布接收随迁子女学校名单,并统筹安排入学工作。随迁子女入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证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报名,并提供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的居住证(持证居住满1年)、经商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2.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各县(市)区要结合《合肥市贯彻落实安徽省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行动实施办法》(合民〔2016〕421号)精神,加大关爱力度,并切实摸清底数和情况,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农村寄宿制学校须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3.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学校要按照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各县(市)听障儿童少年入学,原则上在本县(市)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在本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辅读班就读或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全市视障和市区听障儿童少年可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
4.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执行《合肥市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合教〔2014〕367号),对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市教育局协调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入学。
5.境外人员子女入学。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和外籍人士子女分别须县(市)区侨(台)务部门、外事部门出具证明,由居住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6.西藏山南地区初中代培班学生入学。根据省援藏工作安排,由合肥35中承办西藏山南地区初中代培班,招生人数40人以内,具体招生办法按照省教育厅和西藏山南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7.市区内房产和户籍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实际居住材料等,由房产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8.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我市,本人户口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本人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本人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在所属政府(管委会)的统筹领导下,结合教育发展新形势与全市义务教育三大提升工程的深入推进,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层层抓落实,主动发现并化解热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
(二)统筹教育发展。各县(市)区要统筹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统筹公民办学校招生,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要努力扩大城镇义务教育资源,满足城市义务教育学位需求;要努力办好乡村教育,缩小城乡学校差距,创办更多群众认可的“家门口好学校”,稳定农村生源。
(三)强化学籍管理。严格实行“人籍一致”,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等情况,为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保障。城区、县中心镇区以及存在大班额的学校,在注册学籍过程中要将入学学生的户口簿、房产证、居住证等入学证明材料扫描上传到学籍系统,对招收的择校生要填写“是否学区外学生”信息。根据省教育厅及市政府确定的义务教育阶段消除大班额年度细化目标,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要达到标准班额要求。
(四)营造宣传氛围。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义务教育学校要在学校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本校招生区域范围和报名入学条件。可通过新闻发布会、访谈等方式,面对面为群众释疑解惑,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突出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政策的宣传,增强学生和家长对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了解和把握;注重全市新优质学校创建成果的宣传,引导适龄儿童少年自愿合理分流,就近入学,控制和消除大班额。
(五)加强招生监督。要进一步健全招生监督工作机制,完善违规惩戒措施,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招生入学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落实问责制度,结合群众举报和日常督查,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凡发生违规招生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取消特长生招收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义务教育阶段违规招收择校生、民办学校考试和变相考试招生、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费用等三方面的违规行为纳入对当年县(市)区党政领导教育考核内容,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之中,严格奖惩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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