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服务于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外来务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户籍为广州市以外、在我区居住并在我区就业的务工人员。
第二章招生原则
第四条我区在保证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满足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学位需求后,统筹全区公民办义务教育学位资源,积极稳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条我区每年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起始年级统筹若干个公办学校学位(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安排给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这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就读期间,享受我区户籍学生待遇。每年具体学位数由区教育局报请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下列三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就读我区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
(一)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具体见附件1)。
(二)符合我区统筹安排学位要求的相关企业进城务工人员(具体见附件2)。
(三)符合参加"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具体见附件3)。
符合上述条件的三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公办学校(含小区配套学校的公办学位)就读期间,享受我区户籍学生待遇。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三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总数超过当年确定的总名额,则在上述第三类人员中最低档的积分里采取摇珠的方式确定入选学生。
上述三类进城务工人员若不服从统筹安排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则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相关申请人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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