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在线讯(戴小花)为依法做好今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确保区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根据《关于合肥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教〔2015〕112号)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合肥市包河区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1号)等文件精神,以构建面向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服务体系、切实维护每一个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入学秩序为目标,依法依规实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两个一致”原则。即在包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滨湖新区)的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符合“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对婚后确因无住房一直随父母或岳父母三代同住一处的家庭,其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可照顾在学区学校入学。因特殊情况,房产证和户口簿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须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并实际居住等相关材料,由区招办统筹安排入学。
(二)坚持“就近、免试、单校划片”原则。小学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区教体局划定的学区相对就近入学。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区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小学学区图将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告知,通过多种途径为家长、学生、社会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四)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由区教体局统一组织实施。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小学招生
凡户籍在包河区、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区内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小学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报名手续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房产证;
4、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5、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
小学招生报名时间,全区统一为7月1日-2日;补报名时间为7月10日。
各小学于6月10日前将学区图和招生启事送区招办审核备案,并在招生前一周向社会张榜公布,各校不得提前或推迟招生。
(二)公办初中招生
集体报名:初中招生全区统一报名时间为6月17日?24日。凡有小学毕业生的学校,以校为单位,按规定时间到区招办集体办理报名手续。
单独报名:户籍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产证地址在我区的小学毕业生,在外区或外地就读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如回我区就读初中,报名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同时提供复印件);
2、户口簿;
3、房产证(或其他相关房产有效证明材料);
4、毕业学校盖章的学籍表;
5、一张一寸半身脱帽彩色照片。
6月25日?26日两天,单报生到区招办临时报名地点合肥市48中学望湖校区(包河大道和祁门路交口向西200米,路南。)办理单独报名手续。补报名时间为7月1日。
(三)其他招生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定点学校招生
各中小学各定点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合教〔2010〕111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切实保障“同城待遇”,实现“零障碍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定点小学(19所):太湖路小学、曙宏小学、谢岗小学、五里小学、包河外国语第二实验小学、王大郢小学、晓星小学、金葡萄小学、宋村小学、葛大店小学、淝河小学、青年路小学鲍岗校区、屯溪路小学新街校区、师范附小保兴校区、官塘小学、61中(小学部北区)、61中(小学部南区)、56中(小学部)、徽州小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定点初中(6所):29中、56中(初中部)、61中(初中部)、64中(初中部)、65中、包河中学(初中部)。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须提供以下材料,可在定点学校就学并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在合肥市经商或务工证明:经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合法的务工劳动合同;
(2)暂住证或居住证: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并已实际暂住1年以上(含1年);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升入初中的学生要提供毕业学校盖章的学籍表。
我区所有定点学校接受家长咨询、报名,咨询、报名时间统一为7月13日?17日、29日?31日。
2、初中特长生招生
根据省教育厅皖教秘基〔2012〕41号文件精神,包河区46中、48中可在本辖区内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特长生招收人数比例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5%。46中、48中特长生招生方案通过包河区教育体育网和46中、48中校园网及时向社会公布。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各中小学不得拒绝接收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要积极引导动员学区内视残、听残儿童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太湖路小学继续开设“智障儿童辅读班”,面对全区招收智障儿童。
民办初中招生
民办学校招生报名时间为6月6日?7日,6月16日前完成录取工作。合肥滨湖寿春中学、合肥包河大地中学和合肥新康中学的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报区招办审核备案,其招生简章须在包河区教育体育网上提前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含以下内容:学校的简要情况(含学校的性质),办学地址,批准办学文号或办学许可证号,招生对象,招生层次及分类招生人数,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及其他杂费的收费标准等。其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用语规范,有关内容必须与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一致,不得做任何可能误导学生的宣传和虚假承诺。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在区教体局及公证部门的监督下,于6月12日?13日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录取新生。严禁通过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录取新生,严禁超出教育部门核定的招生人数招生。
5、各校要高度关注女童入学问题,确保女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要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及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四、几点说明
(一)政策性照顾
在包河区居住的小学适龄儿童少年,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凭相关证明,可与辖区小学适龄儿童及小学毕业生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的一方户籍不在包河区,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另一方在包河区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包河区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工作人员,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包河区并实际居住;
4、在合肥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并在包河区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6、外籍、港澳台胞和侨居人员子女,由市外办、市侨联或市台办验证并出具证明,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区招办统筹安排入学;
7、合肥市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合教〔2014〕367号)精神,经市委组织部出具证明,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区招办统筹安排入学。
(二)合肥工业大学、中国科技大学职工子女应进入本单位附中和子弟学校就读。高校附中和子弟学校在义务教育招生政策上要严格执行市、区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招生文件精神,招生日程安排应与区招办招生日程安排同步,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招生。
(三)原合肥市吴小郢小学更名为“包河区外国语第二实验小学”;原合肥市康园小学更名为“合肥市华山路小学”。
五、规范管理各类招生行为
(一)各中小学要自觉维护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及招生计划的严肃性,认真落实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招生范围,不得提前招生,不得扰乱招生秩序。各校在招生中应服从区招办统一安排与协调,要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确保完成今年招生任务。凡有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责任,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当年度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是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的将取消下年度招收特长生资格。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实行过程性记分管理,并与年检、奖补资金挂钩。
(二)包河区公办中小学严禁招收跨行政区择校生,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费用,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各校招收的择校生比例须严格控制在学校招生总数的4%以下,对控制择校执行不力的学校将实行责任追究。
(三)各校要遵循教育规律,关心少年儿童身心健康,严格控制“大班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各校学生分班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特长班等。
(四)46中、48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招收特长生的项目名称、招生计划等,录取的特长生名单必须在毕业和招生学校公示栏内张榜公示。严禁学校以招收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严禁学校以选拔性文化考试(测试)等方式录取特长生。
(五)各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的统一规定,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秋季新生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于9月15日前完成,并报区教体局审核。
六、相关要求
(一)各中小学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服从区教体局统一领导和协调,顾全大局、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切实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不正之风。
(二)各校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学校宣传栏、家长会等形式,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各校在招生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行风和师德建设,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理解。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招生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要进一步增强招生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对群众反映的子女上学、升学问题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及时处理,不推诿,不扯皮。要遵守招生纪律,坚持招生原则,自觉排除干扰,维护教育形象,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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