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办法
各小学、特殊学校、民办学校:
为做好江宁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入学条件
儿童需年满六周岁,即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出生)。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应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教育局普教科批准。残疾儿童入学政策年龄可视不同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一)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原则上应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应在12月31日前取得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籍,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可在施教区小学报名入学(注:2017年秋季入学的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须在12月31日前取得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籍)。
符合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持相应的证明材料,也可在施教区小学报名入学:
1.儿童户籍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施教区有固定房产且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并在施教区常住的;因路段冻结,另一方户口无法迁入的。
2.儿童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区常住的,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适龄儿童随父母户籍一出生就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处落户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且户籍从未迁移过的。
3.儿童户籍单立,其父母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且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
(二)购买二手房的家庭子女入学
购买二手房的家庭,其子女入学按《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宁教初?2006〕9号)办理。
1.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好二手房的产权证和孩子及监护人户口迁入手续,并实际居住,可在产权房所属施教区小学报名入学。
2.每套二手房的实际住户和曾经住户,只能同时有一个家庭的儿童在施教区内小学就读。
(三)拆迁户家庭子女入学
1.拆迁户家庭未自购新房或未安置到位的,在原施教区小学报名。
2.已安置到位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安置房所属施教区内小学报名。
3.已自购新房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孩子及监护人的户口迁至监护人产权房处,在新购房所属施教区小学报名入学。
(四)其他情况
1.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三者一致的和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报名的,由学校负责登记上报,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2.适龄儿童户籍由于历史原因购买的小城镇户籍,且无正式产权,由学校负责登记上报,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五)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通知》(宁教规划〔2015〕28号)要求,非南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随迁子女到我区就读,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区暂住地已实际居住满一年(至当年5月31日止),方可向我区指定学校提出就学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江宁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或暂住证;
3.监护人相对稳定的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凭证,或经工商部门颁发的满一年有效营业执照);
4.符合流入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随迁子女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上材料向暂住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提出申请,并签署居住证(暂住证)登记信息查询委托书。待本区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学位派定后,随迁到东山地区的可申请东山小学分校上坊小学、天景山小学、竹山中学分校清水亭学校(小学部)、百家湖小学分校宏运小学中的一所学校审核入学。随迁到其它各街道的,持以上材料到各街道小学申请入学。如指定学校学额已满,教育局在本区域义务教育学位可接收范围内的学校给予统筹安排。
二、入学办法
本区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教育局划定的学校施教区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须出具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及适龄儿童在本施教区的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及预防接种证等有关材料。所有适龄儿童监护人应确保相关材料的真实有效,并主动配合学校做好相关材料的核实工作。如有隐瞒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所报学校入学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东山地区各小学实行网上报名,网报时间为5月6日至20日,网址“江宁教育信息网(www.jnedu.net.cn)”,5月21日至22日凭预约号到所属小学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5月28日至29日凭预约号到指定学校审核材料;各街道适龄儿童于5月21日至22日直接到各街道小学报名审核。
三、发榜时间
1.各小学按照教育局规定的时间完成小学新生报名工作后,在8月10日前向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或将新生名单在学校门口张榜公布。任何学校不得让学生提前或推迟入学。
2.新生入学后,学校要按省教育厅《关于统一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用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档案,按时、准确填写学生数据,并报教育局普教科备审。
本实施办法由江宁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52281771,51196829联系人:魏魁,王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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