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小学入学最新规定入学规定及年龄要求暂未公布,2022年小学入学要求参考为幼升小年龄为6周岁,在学生划片入学方面,适龄儿童的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相统一;坚持户籍与实际居住地相统一,在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
全面落实“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要求,依法保障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我市现行的行政区划和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分布状况、交通状况、流动人口入学需求和学校数量及其办学规模等因素,采取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的方式,合理划分学区,确保100%覆盖行政区域。
1.公办学校
(1)小学。凡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携带子女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内的小学报名(如因疫情影响,不能聚众报名,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通报报名方式)。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区学校采取划片入学,依据“房户一致”优先原则,在划定学区内按生源排序接收学生入学。一是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实际居住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证一致,且在学区内的;二是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本地区无住房,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三代人户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自出生之日起,即落户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上,且户籍从未迁移,实际居住地址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房屋产权证一致,且在学区内的;三是其他情况由学校汇总后,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实际住址、结合
2.民办学校
白山市唯一一所民办学校——市星泰外国语学校也正处在转为公办学校过渡时期,今年采取就近入学、按优待政策入学和摇号入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生;自2023年秋季起,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要求,实行“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生。
3.特殊群体
(1)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体系,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实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在我市城区的居住证(非本市户籍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暂住地所在学区小学报名登记;小学毕业生与本地学生同城同等待遇,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
(2)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按照划定的学区范围,按照“一人一案”确定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教育安置方式,安排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能够生活自理的智障适龄儿童少年,可在规定时间内到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聋哑适龄儿童少年,也可在规定时间内到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重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由建籍学校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提供教育帮助。
(3)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地负责辖区内民族学校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可自主选择民族学校就读。
(4)特殊优抚对象入学。依据国家、省、市相关优待政策文件,妥善安排适龄儿童少年为我市的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边境管理人员子女、引进人才子女等各类优抚对象。
(5)其他群体入学。港澳同胞、台湾省籍同胞和华侨、归侨子女,外籍适龄儿童少年等入学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强化政策落实
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可以采取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方式划分片区。片区确定及调整时,要强化划片工作程序和内容的公开、公正、公平,要提前广泛告知,设置必要的过渡期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
对于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学校,要推行义务教育“大学区”管理,实施强校带弱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建立学校联盟等方式,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扩大优质教育覆盖面。
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
学生在片区学校“入读”期间,原则上学校不再接收同一套住房地址的其他适龄儿童少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入学,即同一套住房小学六年一个学位,初中学校三年一个学位,九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个学位。不符合片区入学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片区内登记报名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学校应全部录取;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按照已明确的规则录取,其余未录取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协调安排入学。
(二)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招生入学工作机制。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做好2022年新生建籍、小升初以及高中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梳理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解决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招生工作平稳进行。
各地要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要定期摸底、适时预警、提前公告、动态管理,要明确预警起始时间,动态发布解除预警公告,同时做好预警期间购房落户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安置工作。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要将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作为解决招生入学矛盾问题的治本之策,优先改善、加快提升薄弱学校办学水平,为更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创造条件。
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推进公办学校普遍向随迁子女开放等政策措施,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
坚持普特融合,鼓励就近、择优、相对集中接收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
(三)强化各方义务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控辍保学工作要求,健全联控联保机制,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精准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落实定期专项行动机制,每学期开学前后集中开展控辍保学专项行动,严防辍学新增反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除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入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社会组织外,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组织学习代替接受义务教育。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当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凡是往年已经入学并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得再进行报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控辍保学长效机制,落实定期专项核查机制,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
各地要在现有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简化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明确报名时间、优化办理方式和程序,提前广泛宣传。禁止要求家长提供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政策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 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严防学生和家长个人信息泄露。
(四)强化信息公开
各地要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做好辖区内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政策、信息的宣传工作,加大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设立招生宣传月,创新宣传形式,特别要加强对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运用,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实现“阳光招生、阳光入学”。各中小学校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学校进行宣传,宣传内容要客观真实。各地要大力推进“阳光招生”,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及时主动公开招生入学相关信息,加强对主要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解读工作,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各校严格落实阳光分班、均衡分班规定,禁止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组织所谓重点班、特长班、快慢班、强化班、提升班等违规分班或选课走班。
(五)强化行为规范
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六)强化督查问责
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监督举报平台,完善考核机制,将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把规范招生入学工作作为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政绩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对因执行政策不坚决,办法措施不规范、招生程序不到位等,导致招生工作中发生违规行为,扰乱招生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格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规学校视情节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系民办学校的,则同时减少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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