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退费规定
幼儿由于疾病、家长工作变动等原因,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学前班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幼儿园保育教育、伙食费退费
1.保育教育费缴费后当月连续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须按当月保育教育费的70%计算并进行退费。
2.伙食费缴费后当月连续五天以上(含五天,不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按当月幼儿应在园天数,计算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进行伙食费的退费。
(二)学前班退费
入学未满一学期1/4 (含1/4) 的,按收费标准的70%计算退费;入学未满一学期1/2 (含1/2) 的,按收费标准的60%计算退费;入学未满一学期3/4 (含3/4) 的,不予退费。
五、加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各类幼儿园、学前班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规定,在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二)幼儿园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收取;学前班收费可按月或学期收取。
(三)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办幼儿园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单位,收费收入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幼儿园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除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取暖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严禁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
(五)各级价格、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幼儿教育收费进行严格管理,适时根据价格水平情况对幼儿教育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要加强对幼儿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级各类幼儿园、学前班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变相或重复收费的,未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未申办《收费许可证》的,跨月或跨学期向幼儿家长收费的,学前班招生与入学挂钩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未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票据的,收费收入未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六、本通知于2014年9月1日执行。
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阳市财政局 贵阳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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